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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致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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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广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你们好!首先,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福州市从事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的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由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为使你们更快捷地了解营改增试点的相关信息,特此告知如下事项:
  一、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点行业范围。在原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的基础上,本次试点新增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邮政服务具体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邮政汇兑、邮品销售以及邮政代理等邮政服务。
  (二)主要税收政策
  1.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超过500万元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税率与征收率。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税率为11%,并可依据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发票使用。2014年1月1日起,试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二、试点重要时间
  (一)“营改增”试点启动时间
  我市“营改增”试点启动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
  (二)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起始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领购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提前开具。
  (三)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时限
  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应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申报抵扣。
  (四)纳税申报起始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2月1日起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需知
  (一)请你们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你们符合定期定额征税条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提出核定定额申请。
  (二)请你们尽快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TIPS协议一式三份,办理电子扣款手续,实现缴税自动电子扣款。
  (三)如果你们需要办理网上申报,请于12月31日前签订电子缴税协议并进行网络用户注册后,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四)如你们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者属于符合条件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请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时一并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五)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欢迎你们成为我们国税纳税服务的对象!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给你们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惑,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还可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服务。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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