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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办发[2013]6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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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三、建立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基本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一)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等相关保障待遇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总体保障水平原则上要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二)建立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基本补贴增长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补贴标准。
  四、社会保险
  (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
  (二)缴费基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生活补贴为缴费基数;月生活补贴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缴纳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四)高额补充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个人承担。
  五、采暖费补贴
  (一)市内四区(含高新区市内部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其采暖费补贴应参照《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按照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政策。
  (二)符合《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规定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政策。
  六、住房公积金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基数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活补贴,缴存比例为24%(其中个人承担12%)。
  七、经办和管理
  (一)市及各区市县应分别成立以社区工作人员为服务主体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为全市社区工作者建立缴费平台,统一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社区工作者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比表彰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区市县及所辖街道(乡镇)应根据辖区户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合理配备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数量。市、县两级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各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统计汇总,报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审核。
  健全和完善社区工作者统计月(年)报制度。各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应按月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报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以及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按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人员增减变化等相关情况。
  (三)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应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经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审核认定后,由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为辖区内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办理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手续。
  (四)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通过选举产生。凡因正常卸任,换届落选,因故辞职、罢免或辞退等情况不再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应退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人员离岗后5日内填写相关材料,报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销身份,经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核定后,由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退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原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代办退休手续,并办理档案移交。
  (五)加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各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信息的分析汇总和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八、经费来源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采暖费补贴及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每200户居民(含流动人口)配备1名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编配比例核定补助人数,按下列标准对各区市县给予20%补助:
  (一)生活补贴中的基本补贴部分;
  (二)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纳的部分;
  (三)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的部分;
  (四)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按基本补贴计算缴纳的部分。
  九、其他相关问题
  (一)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范围。
  (二)已在社区岗位工作的企业军转干部可继续执行原政策并从事社区工作,但不纳入本通知管理范围;如不再执行原政策,改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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