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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土资办发[2013]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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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关乎供地政策落实,关乎土地依法利用,关乎土地利用效益。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强化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土地利用违约、违规、违法问题发生的必要手段,是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立工作目标,明确落实责任,把握关键环节,统筹解决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真正把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常态化工作抓起来,坚持下去,实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明确任务,统一标准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定点定位地对已供土地利用状况和程度的检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将动态巡查嵌入日常工作链条,全面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要求,通过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建设项目信息现场公示、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建设项目开竣工申请及预警提醒、现场核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诚信档案建立等手段,实现对已供土地从供应、开工到竣工的全程监管,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和闲置土地的发生。
  国土资源部已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开发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目前正在试运行,201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按照系统设计的具体操作规程开展项目跟踪、信息公示、开竣工提醒和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录入上传更新相关信息。
  三、落实责任,建立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组织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内设机构,落实专岗专人,负责动态巡查任务的分配、督查和结果反馈等工作。
  基层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是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已供土地开发利用的核查工作。实地核查人员负责按照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所分配任务,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并按时反馈给专岗工作人员。
  各地要充分整合基层国土所、国土资源分局、执法监察等部门的力量,不断强化巡查队伍建设。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要实行“网格化、片长制”管理,将所辖区域分成若干区片,配备相应的巡查人员,确保巡查区域网格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实际,积极构建发现、核实、转办、整改、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土地利用巡查中发现的违约、违规、违法问题,要快速应对,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根据约定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开竣工等时限提前对受让人进行预警提醒并督促履约;对未按时履约的,要督促整改,并追究违约责任;对涉及违规、违法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土地的供后开发利用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对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尤为重要。各地可充分借鉴试点城市的做法,与发改、建设部门协作,对项目建设进行联合督办;与检察机关协作,对出让金进行联合催缴;与银行信贷部门协作,对项目用地单位的信用进行评价。通过积极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逐步形成共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指导,监督检查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现实情况和矛盾问题,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省厅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核、省厅对各市局考核和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考核。省厅将及时汇总分析全省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定期通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及违约、违规、违法情况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或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请各市将《负责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内设机构统计表》于9月22日17时前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实施细则(市级)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区片及巡查人员统计表》于11月底前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王先海 024-62789115  15940477055(66055)
  附件:1.负责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内设机构统计表(略)
  2.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区片及巡查人员统计表(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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