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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征土地区位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土资发[2013]2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9-12
实施时间: 2013-9-12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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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规定,确属无法利用的批而未征土地可以申请进行区位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2007年以后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和分批次用地。建设用地批准时间低于1年的,不得进行区位调整。
  二、调整的条件
  (一)拟调出用地确属无法利用,未破坏地表现状;
  (二)拟调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权属、地类、面积不变,没有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经处罚到位;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区位调整;
  (四)拟开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拟供地方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市级人民政府请示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三)调出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图
  (四)调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定界图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区位调整的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对区位调整有关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三)省厅有关处室对区位调整材料进行复核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下达同意区位调整的批复。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复对拟调出用地和调入用地变更调查信息进行变更。
  (五)省厅依据批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备案有关信息。
  附件:1.市政府请示格式文本(略)
  2.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格式文本(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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