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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社[2013]34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25
实施时间: 2013-1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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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2〕59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广东省省财政救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07〕92号)等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长效机制,足额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加强对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在收到上级补助的救助资金后1个月内及时拨付到位。严格按照救助资金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水平,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二、规范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各级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相关支出。
  (一)生活救助。包括: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生活费用;街头发放食品、食物、饮用水及基本御寒的衣物;重大节日和集中救助期间提高救助对象伙食标准;特殊救助对象(残疾人、未成年人、少数民族等)的饮食、服装及特殊照顾;救助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的水、电、通信和安保等服务。
  (二)医疗救治。包括: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的危重病人救治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点(室)购置医疗器械及常备药品、卫生防疫经费及聘请医护人员等费用支出;救助对象体检费用;救助对象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相关后续支出。
  (三)教育矫治。包括:救助对象特别是未成年救助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教育矫治相关教材、教具、器材购置;救助机构组织救助对象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经费;家庭监护情况评估的费用。
  (四)返乡救助。包括:救助对象返乡车船费、食品费;护送和接领救助对象返乡的车船票费用、差旅费、食宿费;开车护送特殊救助对象的汽油费、公路通行费、救助专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
  (五)临时安置。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或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发生的吃、穿、住、医疗及护理费用;其他方式对特殊受助对象进行临时安置的费用。
  (六)救助资金除按规定批准用于救助机构管理建设支出外,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三、建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制度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制度。一要建立救助人员台账,对实施救助的每个流浪乞讨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详实记录,加强基础数据搜集和整理等基础工作管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杜绝采用虚假虚报台账、虚编虚报人数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二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综合绩效考评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对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业务量、站内救助和街头救助、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等情况进行工作绩效考评;三要建立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救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拨付,救助资金的使用是否单独记账、是否分别进行明细核算、有无挪作他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不断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救助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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