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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土资房发[2013]4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8-10
实施时间: 2013-8-1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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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市勘察测绘管理处:
  为做好各区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88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对各区域管辖范围内除军控点外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点用地进行权属登记发证。权属登记工作分期进行,首期对列入一类管护范围的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发证(即一、二等三角点、水准点、A、B级GPS点,GPS连续运行参考站等)。
  二、登记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理和有利于测量标志保护的原则,依据测量标志点之记、委托保管书、有关用地协议等和实际使用范围合理确定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权利。
  (一)初始登记
  1.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建设使用的测量标志点用地,可直接确定登记为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
  2.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之后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建设使用的测量标志点用地,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可认定为国有土地的,确定登记为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
  3.测量标志点使用其他尚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建设的,报经市政府批复完善划拨用地手续后,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他项权利登记
  1.设在国有土地上但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测量标志点用地(包括有偿使用或划拨取得),经由测量标志点用地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或更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测量标志土地他项权利协议后,确定登记为土地他项权利。
  2.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测量标志点用地,经由测量标志点用地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使用权人或尚未明确使用权人的所有权人)协商,签订或更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测量标志土地他项权利协议后,确定登记为土地他项权利。
  三、权源资料
  (一)能证明测量标志建于《六十条》公布之前的有关历史材料,包括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情况证明书》。
  (二)能证明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可认定为国有土地的有关历史材料,包括由原集体土地权利人与测量标志点用地使用人历史签订或补充签订的土地转移有关协议。
  (三)使用尚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建设测量标志点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复完善划拨用地手续的批准文件。
  (四)由土地权利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权利人)与测量标志点用地使用人签订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他项权利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用地证明文件等。
  四、地籍调查
  (一)界址调查。根据测量标志维护与界址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土地权属界线按照标志维护后的实际情况认定,由相邻各方土地使用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宗地界址表及相关资料上确认盖章。
  (二)面积界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测量标志用地权属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88号)有关规定确定。
  (三)用途界定。测量标志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科教用地。
  五、登记申请
  测量标志用地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各所在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权源资料(原件);
  4、核定用地图(原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6、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7、测量标志点之记以及其它历史资料(原件);
  (二)他项权利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5、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6、测量标志土地他项权利协议书(原件);
  7、测量标志点之记及其他历史资料(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六、登记发证
  (一)经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初审后,出具地籍调查表和审批表等材料,报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审批登记、缮证。
  (二)土地证书“附记”中应详细记载测量标志点点号、点名、等级等有关信息。
  七、其他问题
  (一)测量标志占用国有土地的,该宗土地有明确土地使用人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先行核发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证,再行核发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证书。
  (二)各区测量标志用地的权属登记工作,以本《通知》有关意见为准。
  特此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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