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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人社发[2013]18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8-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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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哈尔滨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8日
  哈尔滨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336号)要求,全面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进一步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确保实现应届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不低于85%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
  (一)做好实名制登记管理。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哈人社发[2013]185号)要求,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外地户籍的,在居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机构办理,按照《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49号)规定申领程序进行。对回当地求职的,及时掌握就业需求等情况,并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专业结构清、学历层次清、就业状况清、服务需求清。对未回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情况按要求每月定时上报哈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实施“一对一”的动态管理。
  (二)有效提供职业指导。
  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都要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要着力宣传哈市产业园区建设及大项目用工需求情况,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有条件的区、县(市)要积极与高校对接,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
  (三)加强就业信息服务。
  开展多样化、精细化、信息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联网共享。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就业地图”、短信、微博等途径,定向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招聘活动为载体,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好行业专场会、网络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等大型招聘会,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送项目的“五送”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工企业搭建最有效的对接服务平台。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主动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积极开展创业服务。
  将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落实市场准入、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扶持。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力度,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由原来的毕业年度(自毕业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广泛征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并创业前景好、成长性强的创业项目,及时采集和发布创业信息。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以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和加速孵化三个阶段为重点,打造“苗圃抚育、中心孵化、社会助推”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模式。按规定给予基地相应补贴政策支持。
  (五)进行重点就业帮扶。
  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 “一对一”个性化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按照省人社厅分配的额度,有针对性的安置就业困难、经济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哈尔滨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3]186号)规定,落实好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
  (六)认真组织就业见习。
  扩大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范围,将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向我市产业园区倾斜,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并提供见习岗位, 最大限度地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人才网、公共就业服务网全方位发布见习岗位信息。设立就业见习咨询专线电话,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解答、业务咨询等服务。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将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强化对见习工作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备案工作,将见习后就业率作为基地考核的硬性指标,提高见习质量。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专项检查,确保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七)积极组织职业培训。
  按照人社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要求,积极在我市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基地。结合哈市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 (工种)目录。 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要提前做好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广泛宣传动员。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有针对性的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积极应用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和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力争让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服务平台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突出培训成效,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四)开展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定期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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