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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检发[2013]8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7
实施时间: 2013-8-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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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推动企业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治价和价格诚信建设相结合,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价格部门和协会共同组织、社会监督的总体要求,培育和营造市场价格诚信氛围,通过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范价格行为,探索并逐步完善诚信机制,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从而推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创建活动范围
  全市辖区内合法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大中型商贸流通和服务单位,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重点放在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大型商场、超市、药品销售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企业上。行政事业、汽车销售与维修、餐饮业、教育和医疗单位暂不列入今年活动范围。
  三、创建活动内容和标准
  (一)创建活动内容
  1、落实创建工作内容情况;2、政策法规执行情况;3、明码标价执行情况;4、内部价格管理情况;5、降价促销情况;6、投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7、优质服务情况。
  (二)“价格诚信单位”准入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1、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两年内无价格违法行为和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力,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明码标价普及率达100%,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积极响应试行明码实价。
  4、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主要媒体有公开、面向社会的价格承诺,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价格信誉。
  5、加强价格自律,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相比,在价格诚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和突出的示范作用。
  6、有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有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定调价资料完整,进销货票据齐全。
  7、有完善的价格投诉制度及有效的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
  8、对照《哈尔滨市“价格诚信单位”考评表》(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分在85分以上的。
  (三)“价格诚信单位”非准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两年内存在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2、年度内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检查,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价格诚信单位”奖惩标准
  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价格诚信单位给予以下激励:
  1、予以表彰,授予牌匾,并在主要媒体、各级政府企业信息平台和价格信息网站上进行宣传;
  2、择优推荐参加上一层级诚信评选活动;
  3、连续两届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授予价格诚信标兵单位称号;
  4、推荐为价格监测点、投放价格调节基金、设立平价商店(柜台)、政府采购和文明单位评选的优先备选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称号并摘牌,同时在媒体上通报:
  1、弄虚作假,骗取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
  2、因价格违法行为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处罚的;
  3、因价格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公开点名批评的;
  4、不严格履行价格诚信承诺的;
  5、存在不符合价格诚信单位条件的问题,接到整改通
  知书后超过1个月仍不能达标的。
  四、方法及时间
  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各区负责本辖区内尚未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业创建活动;市负责各区推荐已经上报被评为区的价格诚信单位,以及市网格管理区域内的单位的创建活动;各县负责本辖区内的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被评为市级价格诚信(连续两届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被授予标兵单位称号)标兵单位推荐到省物价局参加全省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采取滚动的方式。
  2013年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自8月开始,至12月结束。
  价格诚信单位的创建采取网上报名或实地报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初审、网上公示、监督服务、定期抽查,考核确定。具体如下:
  (一)网上报名或实地报名
  在新闻媒体或哈尔滨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pb.gov.cn/)上发布创建活动内容、要求等,由商业企业自荐;或在监管网格内选择达到条件并自愿参加的,由网格管理员及义务价格监督员推荐参加创建活动。
  (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初审
  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核,初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掌握企业创建活动的相关资料,达到创建标准视为纳入创建活动范围。
  (三)网上公示
  经初审合格的,纳入哈尔滨市的价格诚信单位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四)监督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不间断的跟踪、指导、服务,并定期按创建活动内容进行考核;
  (五)定期抽查
  定期抽查分两部分,一是企业自查,二是价格部门检查,记录打分,并建立企业价格诚信创建活动检查档案。
  (六)考核确定
  在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由创建领导小组根据监督服务、抽查等,确定初评结果,并在媒体及网上公示,最终确定价格诚信单位名单。
  五、创建步骤
  价格诚信创建活动要以坚持自愿为前提,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单位自荐、网格管理员和义务价格监督员推荐等办法,将参与创建的单位吸纳到价格诚信创建活动中来。
  (一)自荐推荐阶段。时间为8月份,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参加价格诚信活动的单位进行自荐和推荐,自荐或由网格管理员及义务物价监督员推荐报名的单位,可直接在当地物价部门领取参加活动申请表(见附件)进行报名,也可在网上下载活动申请表,由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8-10月份,经网上公示后,对纳入价格诚信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其完善价格政策,明码标价规范,内部制度健全,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并进行定期考核。
  (三)验收评定阶段。时间为10-12月份,第一步,在媒体或哈尔滨市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诚信名单,组织群众参与评选,通过广大群众来评定创建单位在价格诚信方面的优劣情况,使评选更具有公正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第二步,由考评办公室对参评单位进行初评和复评,初评阶段由考评办公室按《价格诚信单位考评表》进行考评打分,同时结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入选单位定期检查指导和记录价格诚信档案情况,以及群众投票结果,列出入选单位名单。复评阶段由考评办公室组织召开考评会议,对公示无问题的参评单位纳入诚信单位。第三步,对复评入选的单位由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委员会审定,并征求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政风办、市诚信办、市消费者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上网公布名单,召开会议,并颁发《价格诚信单位》牌匾,授予荣誉证书。
  六、组织机构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成立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委员会,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主任:王璞
  副主任:杨晓明、杨慧、王永耀
  成员:梁德全、王喜林、袁晶、刘晶丹、姜军、陈宝宏。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委员会下设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办公室和价格诚信单位考评办公室,分设在价格检查处和市价格协会。价格检查处具体负责有关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市价格协会负责价格诚信单位初评和复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成立价格诚信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创新求实、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安排。
  (二)加强指导。要借开展价格诚信活动之机,不断探索改进指导企业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的自觉性。指导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使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意识普遍提高,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基本形成,价格欺诈等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明显减少,消费者价格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制度。在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同时,充分发挥义务物价监督员队伍的作用,继续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不断提高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的覆盖面和准确率,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引导规范经营者降价、打折、返券等价格优惠销售行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带动更多的经营者走上价格诚信之路。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加大经营者价格诚信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深入持久地开展经营者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对价格诚信单位予以表彰的同时曝光失信单位,不断增强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形成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使价格诚信活动逐步成为经营者的自律行为。
  (五)树立典型。开展价格诚信创建活动要与市委市政府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改委、商务部的“诚信兴商”、市委“货真假实满意店”等活动结合起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扩大明码标价示范街、示范店的范围,并针对行业特点,做到树立一个店,规范一条街,推动一大片。
  (六)动态管理。对被评选上的价格诚信单位在有效期内(两年)除有价格举报外,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单独进行监督检查;但有价格违法行为受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或不参加价格诚信创建活动,经市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委员会认定后,取消其价格诚信单位资格,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摘掉价格诚信牌匾。
  (七)认真总结。活动中,要认真总结价格诚信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及时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价格诚信工作水平,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对认真组织,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价格检查处:李田波  84612509
  市价格协会:陈宝宏  84286025
  附件:1.“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申请表
  2.哈尔滨市“价格诚信单位”考评表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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