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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检发[2013]10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20
实施时间: 2013-8-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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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
  现将《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0日
  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
  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年活动安排,结合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安排
  此次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由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以市局为主、区局配合,共同推进的方式组织落实,集中对主城区的商品房销售项目进行明码标价的检查。呼兰、阿城区及各县(市)在本辖区内根据省局、市局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实施。主城区共分三个检查组工作:
  价格检查处主要负责对道里区、松北区在售商品房项目明码标价进行检查,相关辖区物价局配合;
  收费检查处主要负责对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在售商品房项目明码标价进行检查,相关辖区物价局配合;
  举报中心处主要负责对道外区在售商品房项目明码标价进行检查,相关辖区物价局配合;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此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的;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
  3.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
  4.未在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布全部销售房源,擅自提高备案价格售房的;
  5.标示信息不全,不标示商品房销售状况等违规行为的;
  6.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的;
  7.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2013年8月20日开始至2013年9月20日基本结束。检查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下发检查方案,收集检查文件,准备检查文书等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22日至9月10日)。第一步召开房地产销售企业提醒告诫会,责令企业进行自查整改,价格检查部门上门服务指导,引导房地产企业自律经营。第二步开展检查,对2012年度备案的89家,2013年度备案的43家房地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对检查出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理、梳理问题,并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领导组织
  组长:王璞
  副组长:王永耀
  成员:姜军、梁德全、袁晶、王喜林
  此次活动设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价格检查处,负责联系沟通、工作衔接、建立台账、推进及汇总工作。
  五、检查的文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
  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价垄〔2011〕118号)
  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年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黑价垄〔2013〕197号)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意义。此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解决商品房销售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价格,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各县(市)检查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部署,周密安排,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对本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三)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接受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公开曝光。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是全省市场价格监管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落实过程中要加强沟通联系,对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做到边检查、边分析、边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要及时进行梳理。各检查组、各县(市)要在9月20前将的检查总结报专项检查办公室。联系人:刘库、石永和联系电话:84686910邮箱:syh197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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