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涵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行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5
实施时间: 2013-9-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18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处室: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涵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5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涵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加强涵盖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涵盖审批是指对审批事项相同、价费标准相同或按执收主体等级分类、执收主体不同,由行业主管部门代执收部门统一申请,通过一个审批文件统一批复的审批管理方式。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审批事项可采用涵盖审批: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实行涵盖审批,并代执收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执收主体的;
  (三)各执收主体审批事项相同的;
  (四)审批事项执行统一价费标准或按等级区分价费标准的。
  第四条 下列审批事项可采用涵盖审批: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及住宿费;
  (二)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接收外籍来华就读学生收费;
  (三)党校系统强制性培训收费;
  (四)非营利性医院病房空调降温费;
  (五)廉租住房租金;
  (六)具备涵盖审批条件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第三条所列涵盖审批事项的执收部门认为采取常规审批方式更符合自身利益的,也可以采取常规审批方式办理审批事项;
  (二)涵盖审批事项所涉及执收部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如:等级调整、撤销、合并、新增单位等,可以按照常规审批程序办理;
  (三)未实行涵盖审批前单独办理审批文件并到期的;
  (四)执收部门认为有必要单独申请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涵盖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执收部门按照常规审批程序,填写申请表,随附申请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执收主体的单位资质、价费项目、等级类别、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代执收主体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随附申请材料;
  (四)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单,通过一个审批文件对多个执收主体的同一审批事项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批复。
  第七条 涵盖审批的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各执收主体的单位名称、价费项目、执收标准等内容;执收部门由等级区分的,应同时明确不同等级类别的执收标准;涵盖审批文件使用统一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 审批事项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各执收部门可依据涵盖审批文件,按收费许可证办理程序,新办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涵盖审批项目实行定期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价费一点通”定期公示涵盖审批的执收主体、价费项目、执收标准等内容;执收部门基本情况、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更的及时补充。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前,符合涵盖审批办理条件,但执收主体执行单独审批文件尚未到期的,可以纳入下次涵盖审批,涵盖审批文件下发后,原单独审批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常规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