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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价费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行发[2013]3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5
实施时间: 2013-9-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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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价费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5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价费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制定价格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价费审议委员会职能。成立价费审议委员会旨在解决行政审批承办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审批事项及其它情况,制定审批规则。
  第三条 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价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提请召开价费审议委员会:
  (一)既有收费项目,国家、省、市没有出台收费标准制定依据,制定价格权限在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
  (二)新增收费项目,国家、省、市没有出台收费标准制定依据,制定价格权限在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
  (三)既有收费项目,因社会经济发展导致运营成本增长,收费标准提高,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价费审批项目;
  (四)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未明确,但收费项目存在,确需审批的价费审批项目;
  (五)行政审批办在办理审批的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审批事项及其它情况,认为应该提交价费审议委员会审议,明确审批原则的价费审批项目。
  第四条 价费审议委员会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价费审议委会员的组成:价费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局长担任。行政审批办、价格管理处、人事处、综合处、政策法规处、价格检查处、成本监审局的负责人任委员。
  价费审议委员会设秘书职位一名,负责组织、协调、会议资料的整理及相关事务性工作,审议决议及会议纪要需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审核签字后存档。
  价费审议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及时公布,不得代替。
  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列席的参会人员,由主持人临时确定。
  第五条 价费审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
  按照职责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召开,准备相关资料,事务性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六条 价费审议委员会委员与定价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提交价费审议委员会的审批事项,依据审议事项通知单,各职能部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完成成本监审,拟定定价方案,完成合法性审查,前期准备的全套审议材料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抄送各委员,由各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成本资料、初步拟定的定价方案、合法性等进行研究分析,最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提请召开并安排会议日程。
  第八条 价费审议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承办人介绍定价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政策法规处报告合法性审查结果;
  (四)委员就审议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五)委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审议结论;
  (七)记录员整理会议资料,交各委员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 经价费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价费审批事项,直接做出审议决定。
  经价费审议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价费审批事项,应当由价格管理处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提请价费审议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价费审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定价项目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定价项目承办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导致价费审议委员会做出错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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