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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费审批与〈收费许可证〉合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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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价费审批与〈收费许可证〉合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6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价费审批与《收费许可证》合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价费审批与《收费许可证》办理流程、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费审批与《收费许可证》合并办理,是指收费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收费标准申请时,将审批收费标准与办理《收费许可证》所需前置要件合并申报,价格部门一次性受理、同时办结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哈尔滨市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哈尔滨市价格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发收费文件,且明确规定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审批收费标准与《收费许可证》合并办理:
  (一)依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黑龙江定价目录》规定,收费标准由哈尔滨市制定并制发收费文件的。
  (二)按照文件要求,国家或省项、省委托哈尔滨市价格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哈尔滨市制发收费文件的。
  (三)因政策调整,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任何一项发生变化,需要哈尔滨市重新制发收费文件的。
  (四)经批准收费主体职能发生变化或者分立、合并的,由哈尔滨市重新审批收费标准、确定收费范围且需要制发收费文件的。
  第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与申领《收费许可证》合并办理程序
  收费单位既可通过网上申请也可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申请。
  (一)网上申请
  1、申请单位将审批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需要的前置要件制成电子版,网传至价格部门;
  2、价格部门受理后,经办人拟定意见,经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
  3、主管局长审批签发(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请有相关部门会签)。
  4、办公室授权承办人印制文件并存档。
  5、对需要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由经办人、审核人签署意见后,经主管局长(被授权人)同意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6、申请单位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时,由经办人核验办理《收费许可证》所需要前置要件。
  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
  7、由经办人对《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现场申请
  1、申请单位将审批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需要的前置要件合并,一次性提供给价格主管部门。
  2、受理后,经办人拟定意见,经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
  3、主管局长审批签发(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请有相关部门会签)。
  4、办公室授权承办人印制文件并存档。
  5、对需要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经办人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梳理、复印核发《收费许可证》前置要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署意见后,经主管局长(被授权人)同意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6、申报单位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及《收费许可证》。
  7、由经办人对《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条 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
  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履行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程序,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第一受理人负有一次性告知、跟踪办理、核验资质、反馈送达、建档立卷的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审批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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