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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收费许可证〉网上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发[2013]3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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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收费许可证〉网上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6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收费许可证》网上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管理相对人,依据《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国家、省收费文件申领、年审、变更与注销、换证和依据哈尔滨市其他收费主管部门与我局联合制发收费文件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换证业务。
  第三条 网上办理,是将《收费许可证》申领、年审、变更与注销、换证等业务,运用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现代化办公手段,实施网上传输与办理的工作模式。
  持证单位实施网上办理前,需要通过“哈尔滨市收费许可证网上办理系统”注册,经价格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依据国家、省收费文件申领《收费许可证》程序
  (一)办证单位将收费文件和办理《收费许可证》需要的前置要件制成电子版,网传至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网上审验与办理系统。
  (二)经办人对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执业资质、批准收费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并签署拟办意见。
  (三)审核人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以及收费单位及其执收机构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办意见。
  (四)主管局长(被授权人)签署发证机关意见后,经办人方可制作《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五)持证单位到窗口领取《收费许可证》时,由经办人核验办理《收费许可证》所需要前置要件。
  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
  (六)由经办人对《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条 依据国家、省收费文件变更与注销《收费许可证》程序
  (一)办证单位将相关文件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表》前要件制成电子版,网传至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网上审验与办理系统。
  (二)经办人对变更或注销的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核对,提出拟办意见。
  (三)审核人对变更内容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四)主管局长(被授权人)签署发证机关意见后,经办人方可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相关资料。
  (五)持证单位到窗口领取《收费许可证》时,由经办人核验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前置要件,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
  (六)由经办人对《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网上审验程序
  (一)审验单位通过“哈尔滨市收费许可证网上办理系统”下载并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
  (二)将上一年度的收费帐、报表、财政或税务票据准(领)购证及部分票据及填写后《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制成电子版,网传至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网上审验与办理系统。
  (三)受理后,初审人对参审单位报送材料的进行审查(对审验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复审人。
  (四)复审人对初审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五)终审人对年度审验内容全面核查,签署意见。
  (六)初审人根据终审意见出具审验结论,对参审单位上报的电子版材料和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疑异的,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打印审验结论,并加盖审验章;对有疑异或审验不合格的,收缴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并说明情况。
  (七)初审人对参审单位审验情况立卷归档。
  第七条 网上换证程序
  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收费许可证》每3年换发一次。按本办法第四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
  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履行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程序,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九条 价格部门第一受理人负有一次性告知、跟踪办理、核验资质、反馈送达、建档立卷的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审批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3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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