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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联发[2013]3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0-18
实施时间: 2013-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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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部署,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力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价明传〔2012〕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于今年冬季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现将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收费面积
  (一)居民用热价格
  1、基本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14元;
  2、计量热价:每吉焦44.81元。
  (二)非居民用热价格
  1、基本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00元;
  2、计量热价:每吉焦52.74元。
  二、实施范围
  计量收费的实施范围为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新竣工建筑第一个供热期仍按面积收费,自第二个供热期起按计量收费。对不能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计量设施,应在明年供热期前改造完成并实施计量收费。
  三、收取办法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计收总额,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多退少补。供热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热费,按规定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补交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热量的计算数据。
  四、相关规定
  关于计量供热用户停热、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供热计量设施购置维修、调控装置检定等相关规定按照“黑价明传〔2012〕13号”文件执行。
  五、监督检查
  开展供热计量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供热计量、不按标准收取计量热费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20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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