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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哈尔滨市城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联发[2013]36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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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市各供热单位: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为切实维护供热企业与停热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的按面积计收热费用户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停热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二、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为按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30%。
  三、本通知自本供热期(2013至2014年度)起执行。(哈价联发〔2008〕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已按原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办理本供热期停热的用户,可在办理下一个供热期热费时,按照本通知规定,补交本供热期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差额部分。
  五、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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