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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商联字[2013]1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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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现将《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
  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5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平台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平台建设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平台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审批、拨付平台建设资金,监督跟踪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平台建设资金用于鼓励资助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平台建设资金可用于支持平台建设所需的系统开发、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并优先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设备购置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必须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测试软件、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运营费用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 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审核批准,且应具有独立和明确的项目建设主体;
  (二)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三)应具备平台运行必要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平台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每个项目申请主体限报一个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所需提交的材料:
  《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设备购置或运营费用情况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法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汇总表》、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立项和支持金额;
  (四)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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