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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批职能承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原料[2013]8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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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根据我委《关于委托和下放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13]433号)要求,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批”的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为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应按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监控化学品企业申请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事项的审查、批复等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不得将该委托事项再委托其它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项目的初审
  需要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在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前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进行初审。
  (二)审批项目的审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进行核实,有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作出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我委原材料工业处备案。
  三、办理期限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认为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查时间)完成审批工作,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现场勘查(最长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间)。对决定批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发出批复文件,并在作出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我委原材料工业处备案;对决定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四、监督和检查
  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再具备委托执法条件的受委托单位将按程序规定解除委托。
  联系人:林慧蓉 联系电话: 0591-8756903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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