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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贯彻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外经贸加函[2013]6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8-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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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现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下称“449号文”)文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生产能力证明》)和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办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二、加工企业原为省属管理权限企业(详见附件2)的,凭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直接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三、《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1年,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四、企业办理《生产能力证明》时,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收取以下材料:《生产能力证明》表格(详见附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办公用地、厂房用地)复印件。
  五、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相应的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通过核查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提交的《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注明“核查通过”,并加具签章和日期。上述核查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运作。
  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将节能环保、劳动用工、技术装备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完善核查机制。
  七、经营企业在省内但加工企业不在省内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仍须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八、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进口料件不涉及关税配额证或许可证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涉及关税配额证或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取得有关关税配额证或许可证件后,再向主管海关申报,主管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
  九、各单位要加强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商产函﹝2013﹞449号文的宣传,帮助企业了解和熟悉政策,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附件:1.商产函﹝2013﹞449号文.pdf
  2.省属管理权限企业名单一览表.doc
  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doc
  广东省外经贸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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