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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矿业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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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等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矿权评估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近期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还存在评估委托经费不到位、委托方式欠妥、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不够透明、评估备案审查把关不严以及对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不够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采矿权评估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矿业经济不断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也是腐败易发环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服务,不断规范和完善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促进采矿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采矿权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报告备案权限
  (一)凡需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者有偿处置等)采矿权评估,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委托人为采矿权出让机关。
  (二)凡需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者有偿处置等)采矿权评估报告,须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备案权限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
  三、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评估委托工作
  (一)评估委托人在委托评估前,应准备下列材料:
  1.经过评审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勘查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2.经过审查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
  3.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依不同评估对象而定)。
  (二)选择评估机构
  1.我省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择一律采用摇号的方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刊登拟委托评估项目公告,接受全国评估机构的报名,并根据申报材料,筛选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参与摇号。摇号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矿管(地矿)处(科)会同办公室、财务、科教、人事、监察、执法等部门组织实施,并在门户网站公开邀请参与摇号的评估机构派员现场观摩。
  2.摇号按照1:3摇出,依次为中选评估机构、候补评估机构一、候补评估机构二。当中选评估机构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出具书面材料)时,候补评估机构一、二依次替补。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同格式参照国土资发〔2008〕181号文附件)。
  3.摇号过程全程拍摄视频录像并刻盘归档。视频录像在完成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后1年之内,参与摇号的任何评估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可随时申请查看。
  4.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采矿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采矿权评估可以捆绑项目“打包”,但“打包”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5.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配备摇号机,负责辖区内采矿权评估机构的摇号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采矿权价款确定方式
  (一)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以评估备案的采矿权价款额作为出让底价,将出让最终成交价确定为采矿权价款,成交价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二)对于协议出让或有偿处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采矿权会审会确定采矿权价款。应将评估备案的采矿权价款额作为确定采矿权价款的参考价提交采矿权会审会议讨论,会审通过的额度确定为采矿权价款。
  五、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年度采矿权评估费用。参照兄弟省份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费用约为5万元,中型约为8万元,大型约为10万元,各地在采矿权评估委托时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采矿权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审查工作机构,聘请矿业权评估师对提交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连同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六、加强采矿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一)评估机构在签订采矿权评估合同后,应向评估委托人领取评估所需资料,积极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实考察,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二)对于协议出让或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评估,评估机构不得与采矿权人单独联系、沟通。评估工作中需采矿权人补充资料的,应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需与采矿权人接触的,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下进行。
  (三)我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公示、备案。
  (四)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辖区内采矿权价款评估项目汇总表(见附表)报送我厅矿管处。我厅将不定期对我省各级采矿权评估委托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在我省采矿权评估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等不正当利益,或与利益相关人串通,弄虚作假出具评估报告的,一经发现,有关情况将抄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人员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存在暗箱操作、指定评估机构的,或在评估报告审查备案时玩忽职守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报告审查工作机构聘请的评估师对报告进行初审时敷衍了事、把关不严的,审查工作机构将不得再次对其进行聘用。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采矿权价款评估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7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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