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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和启动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字[2013]64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4
实施时间: 2013-5-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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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市个体出租车协会:
  根据《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苏价规字〔2011〕1号)规定,经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测算,现将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和启动点核准公布如下:
  一、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以国家公布的我省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6.31元/升为基准点,当油价高于此价位,成品油提价因素由司机或乘客负担,实施出租车运价与油价的联动。
  二、油运价格联动首次启动点。以国家公布的我省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6.79元/升为首次启动点,当油价高于(含等于,下同)此启动点,每车次一次性向乘客收取1元燃油附加。反之,当油价下降至低于(含等于,下同)此启动点,则取消燃油附加。
  三、油运价格联动再次启动点。以首次启动点6.79元/升为基础,国家公布的我省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提价额0.96元/升及倍数为再次启动点,如油价高于或低于此价位时,每车次向乘客加收或减收1元及倍数的燃油附加。
  四、当油价高于或低于联动启动点,且距离上次燃油附加调整时间达到3个月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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