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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规字[2013]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0
实施时间: 2013-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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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16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 分类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以下统称政府制定价格)。
  1.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执行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3.非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4.中介机构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咨询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
  二、认真清理政府制定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时公布收费项目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本级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清理,重点清理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纠正不合理收费标准。
  2.各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对于上级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实行减免、优惠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对于违规或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取消,不得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收费单位需要变更收费名称、调整收费标准或服务内容的,按价格管理权限办理变更、调整手续,严禁违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
  三、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1.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规定,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不得擅自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他人到指定组织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
  2.垄断行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服务。
  3.非企业法人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法人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准则和自愿委托、保本服务的收费原则。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也不得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或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
  4.中介组织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代理型、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服务的,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实施收费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组织为有关当事人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
  四、落实收费公示、票据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应当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册),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也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辅助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色(专用)标价签、价目表标价格式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2.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税务发票和收费票据,依法纳税。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严格执行票据购领、缴验、销毁等管理规定,通过非税票据的发放和缴验措施,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切实履行管理职能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指导,增强政府服务功能,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定调价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收费管理,指导督促所主管的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自觉遵守收费管理政策规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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