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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字[2013]7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7
实施时间: 2013-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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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13〕206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8元,即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元调整至2.48元。
  二、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14元,即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24元。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政策
  1.居民用户每户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内(含600立方米)为第一档,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8元;每户年用气量超过600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档,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10元;
  2.对户籍人口5人(含5人)以上的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第一档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
  阶梯式加价收入部分用于天然气资源保护和建设。
  四、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为2.48元。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气价政策。
  五、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措施
  对持有《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苏州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管道天然气用户,每户每年补贴60立方米用气量;管道煤气用户,每户每年补贴120立方米用气量。对低收入家庭的用气补贴,仍由燃气企业按照现有的补贴方式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并将补贴情况上报市物价局,确保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六、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第二次抄表见量,作为计算年度用气量的起点。阶梯式气价以一年为结算周期。
  对低收入家庭的用气补贴,2013年全年按照新标准执行。
  七、有关要求
  天然气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涉及千家万户,燃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相关执行细则,不得随意变更用户的抄表时间,落实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请各市、区价格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同步实施。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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