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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字[2013]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5-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0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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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1]134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支农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部、省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苏州市财政支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规范有效原则。
  第四条 支农专项资金用于苏州市级及各市、区三农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市级及市辖区,并向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倾斜。
  第五条 支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与管理: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二)农业产业化;
  (三)农业科技发展;
  (四)农村生态及村庄环境;
  (五)农村水利;
  (六)部、省级项目配套;
  (七)市政府确定的新增、应急项目。
  每年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支农重点工作及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数,对各具体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支农专项资金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组织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报送、下达、批复;
  (三)审核、批复支农专项资金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开展支农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
  (五)对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检查,加强监督;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农业、水利等业务主管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向财政部门提交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数;
  (二)根据政府审定的支农专项资金各具体项目安排数,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三)组织实施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农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按规定分配和安排资金;
  (四)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并对已完成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编制下年度预算时,报送支农专项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编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
  第九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当年支农工作任务、重点及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市人大批准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数,由财政部门提出支农专项资金各具体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市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支农专项资金各具体项目资金安排数下达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复(重点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内容、起止时间、用款单位、分步实施计划、资金额度等,其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应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支农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核拨:
  (一)根据政策确定的补贴对象数量及补贴标准,将财政支农资金直接补贴到项目实施主体。
  (二)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及工作量,安排预算单位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预算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三)根据事业发展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对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装备建设等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 由市级单位实施的项目,市级财政将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市级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由市级财政直接核报。项目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下达、拨付。
  由各市、区实施的项目,市级财政将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区财政,各市、区财政部门参照市级财政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等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完善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健全项目实施档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监督,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调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将项目资金用于单位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不予安排支农专项资金。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并开展绩效自评,提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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