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字[2013]2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5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的作用,规范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体育局
  2013年4月28日
  附件
  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1〕255号),自2012年起,我市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导资金由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在市体育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具体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体育产业单位信息资料库;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体育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对引导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规定做好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绩效重点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定期向市体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审议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体育局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市体育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绩效重点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苏州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产业园等项目;
  (二)体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培训等体育产业项目;
  (三)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四)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八)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九)专家评审、项目跟踪评价和体育产业统计等工作经费。
  (十)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以实施单位为依托、项目为载体,采用贷款风险补偿、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产业基金投资等主要支持方式和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等辅助支持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施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
  1.贷款风险补偿。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为体育中小单位开展信贷融资服务提供的风险补偿。
  2.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主要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单位进行项目融资时,给予其实际支付担保费用、保险费用一定比例的补贴。
  3.产业基金投资。主要对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在我市范围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体育产业企业和项目,以股权投资、可转换债券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
  4.项目补贴。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5.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的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对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并查实的;
  (四)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体育局每年定期发布当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覆盖范围的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苏州市直属单位可向市体育局直接申报。
  (二)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区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体育局。
  (三)对申请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体育局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研究审定项目安排名单。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后,由市体育局与获支持项目的执行单位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交市财政备案。
  (四)对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以及产业基金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具体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三)项目批准文本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区属单位由各区财政局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下达指标15个工作日内拨付;市属单位由市体育局在收到下达指标15个工作日内按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和绩效管理,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各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须将本辖区引导资金情况汇总上报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体育局、财政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此类经审定同意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后一个月内,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项目内容的,市体育局、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 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三) 其他违反规定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
  第十九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市体育局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绩效具体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申报、评审、管理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和2012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 苏体经[2011]20 2011/2/17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产业发展 鄂财教规[2017] 2017/7/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体育产 桂财教[2012]26 20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