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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秋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行字[2013]1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23
实施时间: 2013-8-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9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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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教体局(社发局)、市属各有关学校及企事业办学校:
  为做好2013年秋季开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巩固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成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1、学前教育阶段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洪价办字[20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洪教计字[2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
  3、高中教育阶段
  高中阶段收费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秋季高中收费工作的通知》(洪价行字[2005]34号)的规定,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学费。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新增59所省重点中学和55所省重点建设中学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3号文件)规定,经江西省教育厅考核新增为重点中学和重点建设中学的学校,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增重点、重点建设高中学费及择校费收费政策的复函》(洪价行字[2009]16号)精神, 2011年秋季开学,按相应类别的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城区新增为重点中学的,其学费为每生每学期400元、择校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城区新增为重点建设中学的,其学费为每生每学期270元、择校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400元。
  4、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价行字[201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价行字[201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校军训收费应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初一、高一新生)军训收费实行备案的通知》(洪价行字[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服费管理要求按洪教勤字[2011]1号文执行;小学生课后看护费管理要求按洪教基字[2011]52号文执行;学生体检费管理要求按洪教体艺字[2013]23号文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规定的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牌采用原统一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使用)。
  四、继续做好各类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各地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治理乱收费
  1、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要及时退还,严禁从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和代收费事项收费。
  2、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和印制活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2]51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要从有资质的发行单位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对于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严禁举办各类收费实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实习班、提高班、竞赛班等有偿培训。
  六、明确工作责任,严明收费纪律
  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规收费就处理谁”的原则,抓好责任落实。各地教育、物价、财政、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项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3年秋季南昌市城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教育局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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