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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资产[2013]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7-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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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集中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建立有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推进全市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2]3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纳入《工作方案》实施范围并经市政府批准将产权集中划转注入到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投资成立的南昌市金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金轨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金昌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金振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公司)的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原产权单位)的办公楼、店面、场馆、广告平台、股权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经市政府授权,资产运营公司行使资产的所有权。
  第四条 资产运营公司将除股权以外的所有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中心经营和管理,资产管理中心依据委托经营租赁合同,按期向资产运营公司支付租金。
  第五条 资产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处置的原则,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严禁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防范资产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资产运营公司的资产处置和经营管理履行审批和监督职能。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受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委托,负责具体办理资产的划转、处置和统计工作。依据委托经营合同,履行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原产权单位受资产管理中心委托,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承担资产的安全、消防、维修、综治、信访和统计等工作,参与资产的处置和经营。
  第十条 资产运营公司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委托资产管理中心经营的资产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包括原产权单位自用、委托经营、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十二条 集中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继续由原产权单位自用。
  第十三条 资产对外出借或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原产权单位向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产的性质、状态、用途。
  第十四条 原产权单位自主经营的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场馆,实行委托经营,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原产权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委托原产权单位履行各项经营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对外出租的店面、商铺、写字楼、市直管非住宅类公房、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场馆、户外广告和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等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对外经营,组织公开招租,具体招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出租的市直管住宅类公房、解困房、单位住宅等公有住房,仍由原产权单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的,由资产运营公司按市政府有关文件履行出资人或抵押、担保职责。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产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 原产权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已划转的资产应建立备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其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划转、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条 资产需要处置时,由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附相关审批文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委根据政府批文批复资产运营公司执行。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资产处置,按照政府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原则上由资产运营公司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拍卖。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市直管住宅类公房、解困房、单位住宅等公有住房,由资产运营公司将其产权重新划回原产权单位,由原产权单位按规定房改给个人。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实行动态管理。原产权单位因资产在建或抵押等原因未划转的资产和新增资产,在资产竣工决算或抵押到期后,由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划转国有资产办证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2]520号)组织原产权单位办理资产产权划转,注入到资产运营公司。
  第四章 收入收缴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收入收缴。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先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收取,再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外投资的股利、股息和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我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资产运营公司收取后,扣除相关税费,再缴入市级国库。抵押担保收入作为资产运营公司运营收入由公司收取。
  第二十四条 票据使用。资产管理中心收取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产运营公司收取抵押担保、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的股利、股息收入,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 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收益在保证原产权单位组织收入所需的成本和单位运转必要的经费支出基础上,实行增收分成。
  1、以原产权单位2009年——2011年中最高的年出租出借收入为基数,减去政府集中等相关扣除数后作为财政对原产权单位的补助(具体的扣除标准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下同)。2012年以后(含2012年)出租出借的资产,以第一年实际出租出借收入为基数。
  2、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超过基数的,减去相关扣除数后的超额部分,根据原产权单位性质按不同比例由财政补助单位,其中: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比例为5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比例为6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比例为70%,特殊情况按市政府批准的补助比例执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低于基数的,按其实际收入减去相关扣除数后补助原产权单位,由于收入下降影响原产权单位正常运转的,由市财政局在安排该单位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
  (二) 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属原产权单位自行投资的由财政全额补助原产权单位,属政府统一组织的对外投资(包括原产权单位受政府委托代持的股份),其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 资产处置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原产权单位和资产运营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 为保证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租所必需的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核定专项经费,纳入该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由资产管理中心按月汇总上缴市级财政专户。需补助原产权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按现行的经费缴拨方式与单位进行结算;其他各项上缴财政的收入,由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后再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委托经营和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出租的市直管住宅类公房、解困房、单位住宅等资产,其收入收缴及收益分配暂按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统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产档案。对划入的资产,资产管理中心要按照房产、土地、股权、无形资产等分类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明确资产类别、性质、价值、用途,使用单位等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原产权单位也要对划出的资产建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报送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中心每年应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报送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变动、处置、收益情况的资产统计报告。原产权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资产管理中心报送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状况。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原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资产的划转、经营和使用管理工作,遵守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资产管理中有营私舞弊、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故意给资产使用、经营和管理设置障碍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资产经营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在资产经营和管理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侵吞、隐瞒、转移、擅自经营和处置资产的,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收入截留、隐匿、不按规定上缴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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