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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资产[2013]2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7-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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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以及未纳入集中管理的市属各类学校、医院、人防、工会等单位所涉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资产整合后的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推进全市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2]39号)、《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洪财资产[2013]1号,以下简称《资产集中管理办法》)、《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洪办字[2006]67号)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洪府厅发[2006]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纳入《资产集中管理办法》实施范围的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原产权单位)对外出租的店面、商铺、写字楼、市直管非住宅类公房、酒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户外广告和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等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公开招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与南昌市金轨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金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金振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负责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公开招租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原产权单位报送的经营性资产状况和租赁申请,合理编制招租计划;
  (二)根据招租计划,办理公开招租的相关事项;
  (三)负责制订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
  (四)受产权人委托参与租赁合同的签订;
  (五)负责履约保证金和租赁收入的收缴和退付管理;
  (六)受市财政局委托对经营性资产的租金收入进行结算管理;
  (七)负责建立资产出租经营管理档案。
  第五条 原产权单位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出租经营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作为使用人参与合同的签订;
  (三)负责资产出租的后续管理,包括资产的清退、交接、巡查、租金的催缴、对账及日常的维护、维修管理等;
  (四)负责本单位年度经营性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实行市场化经营,统一进入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租,选择租金报价最高者作为承租人,并由市监察局指派原产权单位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第七条 公开招租的经营性资产,凡属租赁店面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3年;租赁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5年;租赁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7年。合约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为提高资产出租的经营效益,对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的(含2年),其租金标准从第2年起应逐年有所递增,递增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上涨比例。
  第八条 公开招租原则上每季度举办一轮,招租时间定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原产权单位每年年末需向资产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年度资产招租计划,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申请统筹安排,制定具体招租计划。对租赁合约到期、租赁期内终止合同和新增经营性资产,原产权单位需在规定的公开招租时间前二个月向资产管理中心报送资产招租申请。
  第九条 公开招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租计划。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原产权单位上报的资产招租计划和申请,制定资产招租计划,招租计划内容包括资产基本情况(地理位置、面积等)、原合同期限、租金参考价、用途限制、有无遗留问题及纠纷等事项。计划制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原产权单位进行确认,无异议后正式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租。
  (二)底价确定。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原产权单位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市场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三)信息披露。租赁信息由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相关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披露,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四)公开竞价。公告披露后,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承租人,如果意向承租人少于2人,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由资产管理中心和原产权单位共同采用协议招租的方式进行。
  (五)成交确认。通过公开报价后确认的成交人以中介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为准。
  (六)签订合同。由资产管理中心、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合同样本见附件),资产管理中心、交易中心、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各持一份。合同签订后,由承租人向资产管理中心一次性交纳相当于其租赁合约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租金原则上每半年或一年收取一次,由承租人直接缴入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按月汇总后将租金缴入市财政专户。租金收取时,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前一个月向原产权单位下达书面租金催缴通知,原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租金催缴通知送达承租人并督促其按期上缴租金。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后,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需变更或中止合同的,由承租人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原产权单位报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合同。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建立资产出租管理档案和承租人诚信档案,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管理,防范资产出租风险。原产权单位应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及时催缴租金,加强对出租资产的巡查,对承租人拖欠租金、转租、损坏资产或用于违法经营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且租赁期尚未届满的资产,允许维持原有租约,但必须到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继续由原产权单位经营管理的市直管住宅类公房、解困房、单位住宅等公有住房仍按原有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集中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招租行为及租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原产权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承租人在招租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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