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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严格市直单位楼堂馆所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预[2013]10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29
实施时间: 2013-10-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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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赣办发〔2013〕16号)及《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洪办字〔2013〕46号)精神,严格财政预算管理,严把资金审核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安排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资金
  (一)自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市财政按规定一律不安排市级党政机关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经费预算。
  (二)市级党政机关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及已批准但在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之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开工报告)的项目,市财政按规定一律不再安排预算。
  二、严格审核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资金
  (一)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维修改造等项目外,其他维修改造项目市财政按规定一律不安排预算。
  (二)维修改造项目需按洪办字〔2013〕4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所需经费按规定经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市财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未按规定审批的项目,市财政按规定一律不安排预算。
  三、严格审核安排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租用办公用房资金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核安排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所需经费。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租用办公用房的,市财政按规定一律不安排租房经费;对超面积租用办公用房的,超面积部分不安排租房经费。
  四、严格2013年部门预算中已安排的楼堂馆所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级党政机关2013年部门预算中已安排,但尚未拨付的楼堂馆所及维修改造项目资金,一律暂停审核拨付,并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符合洪办字〔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及维修改造项目,一律停止相关项目用款计划的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尚未拨付的资金,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初部门预算。
  (二)对符合洪办字〔2013〕46号文件规定,已批准立项并开工建设或在中办发〔2013〕17号印发之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开工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审核后方可按规定拨付。
  (三)对符合洪办字〔2013〕46号文件规定的维修改造项目,待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方可按规定拨付。
  五、今后,市级党政机关按规定需在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中安排上述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中安排。
  六、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洪办字〔2013〕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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