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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油品质量升级车用汽油执行国家第四阶段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商[2013]12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20
实施时间: 2013-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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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汽油质量升级执行国家第四阶段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20日24时起,我省升级至第四阶段的车用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标准品每吨加价290元,非标准品价格按规定相应调整。调整后汽油(IV)价格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中石化、中石油湖南公司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油品置换期间的市场平稳供应,同时,要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确保汽油质量升级按国家规定时间在2013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各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油价格政策,不是第四阶段汽油,不得执行加价政策。销售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必须明码标价,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和容器均应标明(IV)标志。
  三、汽油价格因质量升级加价后,出租车票价仍按现行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四、中石化、中石油湖南公司和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汽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平稳实施,遇有重大性事件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湖南省汽油(IV)销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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