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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检[2013]1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28
实施时间: 2013-10-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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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两型社会”建设和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各市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时间从2013年10月下旬开始,至2013年12月底结束,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主要检查电力企业2012年以来的电力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按相关法律追溯。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分级检查的方式进行: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直接检查省电力公司和省内各享受脱硫、脱硝电价优惠政策的火电企业,并会同市、州物价局对部分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其它电力企业和检查内容,由市、州物价局组织进行检查,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确定统一处理政策,并负责督办、指导和协调。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销售电价,或采取改变用电类别、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销售电价的;擅自制定电价优惠政策和扩大优惠电价执行范围的;
  (二)擅自制定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协商上网电价的,自行提高或降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并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下拨和擅自调整截留挪用农电“同价”资金的;
  (四)虚报农业生产电量、提高农业生产电量所占比例、套取涉农优惠电费的;
  (五)擅自制定电气化铁路用电价格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优惠电费政策的;
  (七)擅自提高“三产”(业扩)收费标准的;
  (八)享受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后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脱硝装置,套取脱硫、脱硝电价的;对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不执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的;
  (九)供电企业不按规定,超范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
  (十)转供电单位(含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擅自提高转供电价或采取改变供电类别、多计损耗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供电价格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和解缴各项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的;
  (十二)在电力上网和电力工程建设等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指定服务的;
  (十三)其他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电力价格监管,维护国家价格政策严肃性,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部门要把此次电力价格专项检查作为今年四季度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密组织部署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检查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此次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抓住当地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单位和问题,重点突破,务求检查取得实效。
  (三)严格纪律,文明执法。各级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湖南省优化经济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价格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认真总结,及时汇报。在检查过程中,各地每月要向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到政策疑难问题或工作阻力,要及时请示汇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建议,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综合检查报告上报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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