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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车用天然气各环节结算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价房[2013]276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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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车用燃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文件的通知》(湘价商〔2013〕73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沙、株洲、湘潭三市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湘价商〔2013〕75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15起,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30元/立方米调整为4.60元/立方米。经研究测算,现就我市车用天然气各环节结算价格核定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通过门站供应加气母站的天然气结算价格为2.83元/立方米。
  二、标准站和门站之间的结算价格为3.16元/立方米。
  三、子站和母站之间的结算价格为3.43元/立方米。
  四、在标准站和子站销售价格4.60元/立方米价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0.03元/立方米。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与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同步。
  长沙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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