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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昆财企二[2013]103号
发文部门: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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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县(市)区、开发(度假)高新财政(分)局、县(市)区商务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0〕305号)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定的《昆明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商务局
  2013年9月29日
  抄送: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昆明市财政局 2013-09-29印发
  昆明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财政安排我市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云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10〕3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预算安排我市的,专项用于我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和要求,促进劳动密集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三)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由昆明市财政局会同昆明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昆明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审核和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昆明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昆明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共同提出我市符合支持条件的基地,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研究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根据《云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10〕305号)的相关规定,支持对象
  为:
  (一)综合性基地。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在多个领域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上年度产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下同),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
  (二)专业性基地。指基地内50%以上外贸企业的生产、服务集中于农业、轻工、纺织(含丝绸、下同)、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某一领域的产业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轻工、纺织领域:上年度产值不低于30亿元、 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农业基地上年度产值不低于5亿元、上年度一般贸易年出口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
  2、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包括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船舶出口基地,以及上年度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上年度一般贸易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或者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的产业集聚区。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集聚区是指符合条件的经济园区,地理范围为我市的一个行政区、或县级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基地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择优共同确定,对达到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共同予以授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对我市提供外贸公共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具体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的设备、技术、信息资料、软件的购置、场地建设、装修及租金等费用给予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
  (一)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服务的机构。
  (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指为基地内企业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的平台。
  (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指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
  (五)公共环保平台,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统一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服务平的平台。
  (六)公共展示平台,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展览、展示平台。
  (七)公共物流平台,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平台。
  (八)公共信息平台,指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市场信息、法律法规、产销对接等各项服务的平台。
  (九)公共认证服务平台,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的平台。
  第七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0]305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商规[2012]30号)以及当年项目申报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即采取项目管理制、采取部分无偿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支持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70%。单个基地的支持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备能够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于基地内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高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在我省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能够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资质。
  (三)近3年内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四)基地主管部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的批复:
  (五)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若项目已实施,需提供支付相关费用的有效合法凭据及相关合同;
  (六)单位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优惠服务协议;
  (七)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
  (八)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对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后,一次性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资金申请单位须按规定时间要求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商务和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后,按规定要求联合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联合上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市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后,对项目已启动实施,在县(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联合提出拨款申请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将按不超过支持资金的50%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待项目全部完成后,经县(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初级验收合格,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提出拨付尾款的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验收合格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拨付项目50%的尾款。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 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及时将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出口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情况,项目带动出口情况及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对未按计划和相关规定完成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规定全额收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滞留、挤占、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条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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