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市物函[2013]161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59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安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2〕14号)收悉。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及《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市建发〔2013〕113号)等,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就我市核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新建住宅是指商品住房、城镇居民自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
  (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中的安置回迁住房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4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供出的高压专变,设计装见容量大于项目设计装见总容量50%时,按“公”、“专”变设计装见容量占项目总供电容量的比例分摊规划建筑红线以外的线缆费用(公变分摊费用在建设费列支,专变分摊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
  (六)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你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四、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4kW;2、每户建筑面积60㎡(含)-9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6kW;3、每户建筑面积90㎡(含)-15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8kW;4、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含)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10kW。5、公建设施、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w/㎡。
  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设计施工方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配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公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价格标准及竣工时间等,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六、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你局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并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案。
  八、你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公开采购设备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公平竞争。要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维护、服务到居民终端用户。
  九、安装施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与开发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供配电施工与房地产竣工基本同步。
  十、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前你局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公变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你局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特此函复。
  西安市物价局
  2013年7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供配 赣发改商价字[2 20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