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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物发[2013]187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30
实施时间: 2013-8-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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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单位:
  西安市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
  2013年8月30日
  西安市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我局按照程序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管辖
  1、市物价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国家机关收费)的程序,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市物价局管辖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市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所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案件;中央企业设在本市辖区内的市一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的案件;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市物价局可以直接查处所辖区、县物价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所辖区、县物价局查处。移交案件应当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
  二、简易程序
  1、在依法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报告价监局分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5、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文书、询问笔录等应当及时归档。
  三、一般程序
  1、【检查】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2、【立案】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局管辖的,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3、【回避】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4、【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该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保证证据的公正性、合法性、关联性。检查人员所在科室应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暂停相关营业】执法过程中实施暂停相关营业的,须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方可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6、【协助调查】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市物价局需要从当事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等材料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
  7、【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将调查阶段基本案情及初步意见报市价监局分管局长审核后起草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等。
  8、【预审会议】由市价监局召开案件预审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建议。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检查人员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上报所在科室负责人依照《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审核后,由法制科对案件调查报告依照《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核对,提请价监局局长召开预审会议。
  (二)参加预审会议人员包括:价监局局长、副局长参加,案件执法调查人员、办案科室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
  (三)预审会议一般由价监局局长主持。
  (四)预审会议讨论内容包括: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预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将集体讨论形成的建议报市物价局分管局长审定。
  9、【事先告知】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10、【陈述申辩听证】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及时报告市物价局分管局长。
  11、【责令退还】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价格执法人员应将清退情况报市物价局分管局长。
  12、【处罚决定】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销案。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由市物价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拟处罚款50万元以上的;涉及社会稳定、敏感性事件的;情节恶劣、波及面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关注、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等。
  (2)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案件议题由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提出,经市物价局局长同意列入市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议题。
  (3)市物价局局长主持会议,市物价局领导成员参加会议,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议程:
  ①由办案人员汇报案情。
  ②局领导成员就相关案情询问了解。
  ③进行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④市物价局局长作出会议讨论决定。
  (5)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纪要。
  (6)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根据会议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13、【送达】市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文书,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15、【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16、【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17、【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批准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
  (三)其他应予结案的。
  18、《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物发〔2008〕20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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