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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3]14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26
实施时间: 2013-7-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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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补贴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6日
  联系电话:83228708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对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的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审批程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验收、资金拨付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作进一步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按《暂行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企业(项目单位)先行筹资投入,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补贴。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范围包括:
  (一)平价商店项目:
  包括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平价蔬菜交易区、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专营区)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平价商店项目。
  (二)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项目。
  (三)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支持以蔬菜及农副产品储藏为主的农副产品物流配送设施、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冷藏设施、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田头冷储设施、农副产品流通检疫检测系统以及重要商品储备等设施的新建、在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须符合的条件:
  (一)平价商店项目:
  1.申请新建平价商店奖励资金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和验收合格;
  2.申请平价商店持续经营奖励资金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年度考核通过。
  (二)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须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并达到年供穗生猪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及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
  1.承担一定的广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
  2.生产、经营或储备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在相关领域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3.拥护并承诺积极配合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自愿履行稳定生产、保障供应以及平抑相关商品价格异常波动义务;
  4.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6.有利于实现价格调节基金功能作用的其它有关要求。
  第六条 申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平价商店项目:
  1.书面申请;
  2.《平价商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3.平价商店资质认定材料;
  4.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平价商店建设协议;
  5.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项目:
  1.书面申请;
  2.《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3.市农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4.市、区(县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供穗生猪数量和质量证明。
  (三)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及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
  1.书面申请;
  2.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3.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报承诺书;
  4.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拍摄的项目实施前的照片资料(同时提供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文档),照片背面须由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注明拍摄时间、地点等并签名确认。
  7.产销(农超)对接合同或协议;
  8.具体的资金使用操作方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要求如实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对申请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平价商店项目:
  1.新建平价商店奖励资金标准:
  50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
  50 - 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2万元;
  100 -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3万元;
  150 - 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4万元;
  200平方米以上的:5万元。
  2.平价商店持续经营奖励资金标准:
  50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
  50 - 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2万元;
  100 -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3万元;
  150 - 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4万元;
  200平方米以上的:5万元。
  (二)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对各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年中取消资格的除外)达到年供穗生猪数量和质量要求的,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计的直接进入屠宰场屠宰的供穗生猪数量为计量依据,按每头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个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所获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单位一年内只能申报一个扶持项目,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接受各类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入资金的30%。接受各类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包括已收到的各类财政补贴资金及已申报未收到的各类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平价商店项目:
  1.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主管部门下发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文件。
  2.符合申报条件的平价商店建设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和考核的平价商店,由建设项目单位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建设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扶持资金的平价商店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各有关部门,由区(县级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
  (二)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项目:
  1.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填报《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报表》。
  2.申请表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申请补贴情况,并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主管部门将补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3.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补贴资金,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
  1.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行业(农业、经贸等)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报承诺书》报所属区(县级市)价格、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业(农业、经贸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符合申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行业(农业、经贸等)主管部门对区(县级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负责将拟上报的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在广州价格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如发现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广州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3.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主管部门形成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主管部门向区(县级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下达扶持项目和资金计划,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内容实施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投入资金的真实性、项目的行业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
  (四)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时,应按《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受理、告知和审核等程序。项目公示时间及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实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内。
  第九条 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项目竣工后,先由申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申报书、工程设计图纸、货物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书,以及工程预算表、财务票据、工程造价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为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提供真实、有效资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填报《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报所属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农业、经贸等)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同意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完成初步验收时,须将项目完成后的照片资料与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并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以招投标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补贴项目实施情况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投入资金支出情况,会计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2.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3.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虚假会计凭证;
  4.项目是否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其他有关项目实施情况。
  如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的,可由工程监理单位对各施工单元及工程总体的质量提供意见,作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验收参考依据。
  第十条 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行业(农业、经贸等)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核定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资金奖励额度,其中: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少于预算计划的,按不高于实际投资总额的30%核定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扶持金额;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出预算计划或与预算计划一致的,则按下达项目的资金计划核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扶持项目验收结果以及核定的奖励金额(连同第三方机构鉴定结果)书面形式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经相关部门核定的奖励金额下达给区(县级市)财政,同时抄送市、区(县级市)价格、行业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须与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稳价保供协议,区(县级市)财政主管部门方可将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项目单位。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按要求整改,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则取消项目获得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冷藏储备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其他项目,原则上要求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施工、竣工和验收。一年内不能完成施工、竣工和验收的项目单位,应书面向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延期半年仍不能完成施工、竣工和验收的项目,取消该项目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的,须重新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以及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单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并取消该单位申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根据项目单位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稳价保供协议,对上一年度获得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差劣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单位不再安排扶持基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平价商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2.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3.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4.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报承诺书(冷藏储备项目承诺书文本)
  5.农副产品产销或销售对接协议(参考文本)
  6.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7.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单位稳价保供协议书(参考文本)

相关附件: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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