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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房字[2013]58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5-22
实施时间: 2013-5-22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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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反映。
  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5月22日
  (联系人:陈洁琦;联系电话:37585345-4047)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房地产、土地、旅游投资与规划、法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审计、投资经营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士。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活动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 市监察局对负责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查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活动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
  (五)负责与专家的联系、沟通、交流;
  (六)定期向市国土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分为经济组和技术组。经济组分为四类,包括房地产经济、财务金融、环境旅游、法律。技术组分为三类,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类。
  专家库实行分层管理,经济组及技术组均设立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院士、省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专家、教授等进入国家级专家库,负责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重大项目的评标活动;地方级专家库主要负责普通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专业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
  (二)熟悉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评估、城市规划管理、旅游投资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最近五年内没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行业诚信记录良好;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及市国土房管局邀请三种方式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进入专家库的,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广州市交易登记中心初审。由市国土房管局邀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本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广州市交易登记中心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的初审情况和初审合格名单,以及市国土房管局邀请专家的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提交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当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在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十一条 交易登记中心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随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将专家评标情况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聘请,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二)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地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打分;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房地产交易、土地交易、房地产评估、旅游投资与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招标投标工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评标,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评标;
  (三)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当按指定时间、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在指定评标时间的24小时前书面告知交易登记中心;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如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五)评标时,应当各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材料;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委,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的,应当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同意;
  (十)不得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名义从事与评标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评委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提出了书面意见和理由的,评标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记录在案,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交易登记中心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每次到会最少必须达到5人,评标工作由委托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在土地使用权招标前选取专家的过程中,对未纳入评标专家库但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也可选取作为评标专家。选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应多于评标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抽取专家。交易登记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同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专家抽取只能进行一次;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监督人应当签字确认,并将确认书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专家确定后,按抽取排号顺序通知专家本人。评标候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即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九条 对于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重大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小组可由库内专家和库外聘请的专家组成。库内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招标需要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须经市国地房管局批准后再另外聘请,聘请专家库以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应多于评标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已经进入评标小组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委托代理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专家对自己的评审及打分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登记中心报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予以警示: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无故缺席、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登记中心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予以解聘。
  (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国土房管局予以警示后不改正的;
  (二)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无故缺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且情节严重的;
  (三)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查清属实的;
  (四)构成犯罪的;
  (五)应当回避但没有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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