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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经贸[2013]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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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2] 51 号)精神,规范我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整合改造提升步伐,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将《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联系人:梁兆雄,电话:83123945)
  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2] 51 号,下称《指导意见》)精神,规范我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基地)(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发展区、产业基地等)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整合改造提升步伐,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基地)是指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四至范围及拐点坐标明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管理运营规范,主导产业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节能减排和自主创新处于领先水平的工业集聚发展区(下称工业园区)。
  第三条 除已获得国家、省级认定和市政府已发文明确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外,其他各类工业园区,均可按本办法申报市级工业园区认定。
  第四条 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外经贸、科信等部门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申报工作,并配合市经贸委对辖区内市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空间布局要求,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及拐点坐标。
  (二)建设发展规划已完成编制。编制单位为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并通过专家论证和环评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较完善。道路、水、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基本齐全,为工业园区主导产业服务的检验检测、研究开发、投资咨询、物流仓储、信息网络等的公共服务平台比较完善。
  (四)管理规范,运营市场化程度高。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运营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五)工业园区规模大,主导产业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单位产出大。工业园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工业园区总产值的比重超过40%;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符合《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有关规定,实现年产值2500万元/公顷以上。
  (六)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对工业园区予以大力支持。
  (七)新建、在建工业园区申报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应具备上述第(一)、(三)、(六)款相关条件,第(二)、(四)、(五)款涉及的内容应有具体建设发展规划和时间表。
  第六条 暂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工业园区,各区、县级市应按照《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市级以下工业园区整合发展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具备基本条件后申报认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经贸委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申报通知,由工业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经贸委。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业园区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申报文件;
  (二)《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基地)认定申报表》;
  (三)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八条评审。由市经贸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会商,拟定初步认定名单。
  第九条 公示。经会商拟定的初步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意见,市经贸委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认定。公示期满后,市经贸委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进行认定,暂定每年集中认定一次,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除资源型等选址有特殊要求以及可单独建成产业园区的重大骨干项目外,其他新建、迁建产业投资项目应按照产业集聚发展原则,进入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发展。
  第十二条 优先保障产出效益高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用地。未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园区原则上不推荐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市年度产业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符合“三规”的工业园区,并向投入产出强度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的工业园区倾斜;对进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依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鼓励零散现状工业地块存量工业企业搬迁转移进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发展。原址符合“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优先办理有关处置手续;搬迁转移项目符合我市“退二进三”企业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优先保障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入园企业电、水、气等的供应。建立电、水、气等资源的差异化供给制度,促进新建迁建项目进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外零散现状工业地块存量企业转移入工业园区,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加大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符合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市级工业园区名录及发展情况在广州经贸网公布,并实时更新。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上报市经贸委。
  第十八条 市经贸委对市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两年组织评价一次,并公布评价结果。相关工业园区应根据要求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工业园区,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撤销其认定称号。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认定的市级工业园区园区,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市级工业园区称号外,暂停所在区、县级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工业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产业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其管理运营机构应当及时重新修订其建设发展规划。重新修订的发展规划,应及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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