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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经贸[2013]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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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广州专业市场商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评价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市场体系建设处)反映。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1月29日
  广州市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建设一批交易方式先进、服务体系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品牌优势显著、辐射力较强的现代化、国际化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加快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批量交易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
  临时性、阶段性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样品展览、交易洽谈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会展中心、展览场馆等不属于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
  本办法所称工业消费品是指第二产业产成品及中间产品,包括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等,不包括农副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大、中型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小型专业市场参照执行。
  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是指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批发市场;中型专业批发市场是指营业面积3万-8万平方米或年交易额3亿-10亿元的批发市场;小型专业批发市场是指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或年交易额3亿元以下的批发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是我市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编制、评估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编制、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设计和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的标准,也是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建成验收、年审的依据。
  第五条 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新建和转型升级规划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与相关产业的布局规划相衔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满足功能、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专业市场。
  新建和转型升级的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应有良好的区位条件,应与周边市政道路设施和货运配套设施相协调;专业市场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所经营产品属于发展基础好、比较优势强的产业。
  第六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据本评价办法,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本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负责示范市场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转型升级评价标准
  (一)展示交易系统建设要求
  第七条 大力发展贸型专业市场,鼓励传统批发市场经过转型升级建设,向现代展贸型专业市场发展。
  (1)建立专业交易区。按商品的分类,采取划行归市的办法,分成各类专业性的交易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立进口商品交易区。
  (2)建立中央展示区。在市场的最显著位置设立中央展示区,承担商品展示、展会采购和信息发布功能。由市场开办者统筹展示、展销该场最有特色、最有代表性的产品。
  (3)建立企业办公区。大型批发市场应为市场商户提供环境优良的办公楼(间),优先为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有条件的大型批发市场应建立休闲区(带),为市场商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4)建立现代交易方式。大型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应具备委托制、拍卖制、仓单交易、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
  (5)具备统一结算功能。采用统一结算模式,开设统一的结算帐户,对结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结合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结算平台。
  (6)建立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开办者应建立B2B或B2C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网上收集客户信息、洽谈签约、下单、结算等业务,为买卖双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7)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与场内的商户、金融机构、重要客户等实行信息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制订统一的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和指数编制的技术规范,科学预测价格走势,提出分析结论和建议,必要时提供市场价格预警信息。
  第八条 大力发展展贸型专业市场,引进和培育现代交易主体,加强对外沟通。
  (1)建立现代经营方式体系。供应商能采用总经销、总代理、佣金代理等现代经营方式。有条件的专业市场的供应商以公司形式注册。
  (2)建立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市场内的供应商应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认证。
  (3)鼓励引进名优商品。市场开办者应制定名优商品引入机制,引导包括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供应商以各种方式入驻市场。
  (4)建立对外合作、交流机制。市场开办者应与采购机构、跨国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战略合作,定期主办或者参与展会、采购论坛、研讨会等。
  (二)服务系统建设要求
  第九条 根据市场物流现状和趋势,创新批发物流服务模式,将交易、展示功能与存储、运输功能分离,剥离批发市场物流业务,切实减轻批发货运对城区环境、交通的影响;调整优化场内物流设施,构建物流信息系统,实现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的对接,提高市场物流的运作效率。
  (1)设置公共物流服务区。鼓励市场在城区外围建设或租用公共物流服务区,包括公共仓储区、卸载配载区、分拣包装区、停车区等,把与批发业务有关的大宗仓储、运输、包装、配送等功能外移至配套公共物流平台。
  (2)设置中转性物流节点。根据市场转型升级过渡的实际需求,在场区内指定区域设置中转性市场货物配送中心、货运代办点等,配置足够的临时停车位、货物装卸区。
  (3)设有物流配送服务机构。市场自设物流配送服务机构或引入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进场,为进场商户提供完善的物流配送服务。
  (4)规范场区物流业务活动。明确场区装卸操作规程,满足市场小批量(样板)商品物流需求;合理设计站场车辆行驶路线,做好交通组织。
  (5)构建或对接应用物流信息系统。利用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设置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市场商户相链接的物流信息系统,推广批发市场物流中条形码和GPS(全球定位系统)、RFID(射频标签系统)等技术的应用,实现物流信息与商流信息的有效共享与必要链接。
  第十条 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服务市场交易为发展导向,整合市场内外网络资源,建立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与市场内商户实现信息链接,促进市场交易的电子化、便捷化。
  (1)实现市场网络接入。市场配备标准机房、服务器、显示器等硬件设施;将宽带或光纤直接引入市场管理部门和每一经营户;建立业务应用门户网站,设立独立的互联网顶级域名。
  (2)建立网络化营运管理系统。企业内部使用计算机网络和有关商务软件进行办公和管理;企业与外部通过ADSL、光纤或主机托管等途径,实现网上联络。
  (3)建立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平台。建立本市场经营企业与产品信息的动态数据库,并不断及时更新;建立安全管理平台,安装防病毒系统、防火墙、安全认证等软件。
  (4)建立行业信息发布中心。市场内安装大型电子广告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利用数据库资源,提供信息发布、公示、查询等服务。其中,设置户外大型电子广告应符合市户外广告规划,并按照程序取得广告经营权。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增值服务。可推进建立结算中心,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优势搭建电子结算平台;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在线洽谈、网上交易、电子认证、物流配送、诚信保障等服务。
  第十二条 延伸增值服务功能。根据市场实际和业务发展特点,因场制宜,探索增值服务,提供包括金融、检验检测、研发设计、营销推广、国际贸易等服务功能。
  (1)提供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者提供金融支持和交易安全保障。
  (2)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自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商品进行质量检测,配备开展相关业务必须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试验辅助设施设备。
  (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自建、委托或合作建设研发设计机构、创意中心或品牌孵化中心。
  (4)提供营销推广服务。自建或引进的具备整合营销功能的专业机构。
  (5)提供国际贸易服务。报关报检、进出口退税结汇、国际信用保险、国际物流等服务。
  (6)其他。包括会展、金融、咨询、法律、人才培训等。
  (三)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有ERP或其他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制定场内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负责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1)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电话等,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2)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
  (3)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4)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实行集中装卸和规范管理;
  (5)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6)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市场品牌培育机制。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实际,制定和实施品牌战略,综合运用多种载体,有效地开展市场宣传和品牌推广活动。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紧急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合同式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商户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并按规定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督促经营业户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市场开办者还应与经营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诚信经营、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营商户违规经营的退场条款。
  第十九条 建立商户清退制度。建立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市场信用登记档案,并视情况予以警告、公布,情节严重时要求其退出本市场。
  第二十条 建立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商户建立进出货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台帐应登记销售商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商品准入制度。设立商品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商品质量保证制度。所售商品应符合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商品清退制度。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并保留抽检记录。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四)成长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场具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效益,近3年的交易额年增长速度不低于15%;市场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场积极引导场内商户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在线洽谈签约、下单、结算等,推动交易方式升级,在现代展贸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评价和示范认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示范专业市场的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对照《广州市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评价体系》进行初审、评分后,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经贸委提出推荐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委收到区、县级市的推荐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择优甄选。对评审选出的示范专业市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经贸委向通过认定的示范专业市场颁发认定文件,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示范市场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示范专业市场认定为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推荐享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金扶持。
  第二十九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专业市场申报创建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广州市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评价体系
  附表
  广州市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评价体系
  市场名称:                                          市场地址: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
  分值
  得分
  说明
  总体情况
  (15分)
  市场合规情况
  (5分)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区商业网点规划
  3
  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分)、商业网点规划(1分)
  符合环保节能、消防的有关要求
  1
  区位交通情况
  (2分)
  市场区位
  1
  市场新城了相应的商业氛围;服务配套成熟,辐射区位优势明显
  市场交通配套情况
  1
  运用轨道交通及多条公交线路对接交通规划,保持周边交通顺畅
  市场经营情况
  (8分)
  产业基础
  1
  市场的主打商品属于发展基础好、比较优势强的产业
  同类市场地位
  1
  在全国、全省、全市同类市场中排名前列的(1分),其他为0分
  国际采购的比例情况
  1
  国际采购份额超过交易额的20%的(1分),其余为0分
  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情况
  1
  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奖项的(1分),其余为0分
  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
  市场处于上升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年成交额
  3
  年成交额20亿以上(3分);5--20亿(2分);5亿以下(1分);
  交易系统
  (25分)
  展示交易功能
  (15分)
  专业交易区
  2
  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设置各类专业性的交易区;
  中央展示区
  3
  提供商品展示、展会采购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企业办公区
  2
  为市场商户提供环境优良的办公楼(间)
  现代交易方式
  2
  具备委托制、拍卖制、仓单交易、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
  具备统一结算功能
  2
  采用统一结算模式,开设统一的结算帐户,对结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网上交易平台(系统)
  2
  开展网上收集客户信息、洽谈签约、下单、结算等业务
  定期发布商品价格指数
  2
  制订统一的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和指数编制的技术规范,科学预测价格走势,提出分析结论和建议,必要时提供市场价格预警信息
  交易主体引进和培育
  (10分)
  现代经营方式
  2
  供应商采用总经销、总代理、佣金代理等现代经营方式,且以公司注册的供应商占40%以上(2分),其他为1分
  市场进驻的名优商品
  3
  包括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
  管理体系认证
  3
  市场内的供应商通过国际质量(1分)、环保管理体系认证(1分)、其他认证(1分)
  市场对外合作
  1
  市场开办者与采购机构、跨国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战略合作情况
  定期举办的活动
  1
  市场开办者定期主办或参与的展会、采购论坛、研讨会等
  服务系统
  (30分)
  物流配送功能
  (11分)
  公共物流服务区
  3
  市场外部建有或内部有过渡性的公共物流服务区,包括公共仓储区、卸载配载区、分拣包装区、停车区等。外部物流的3分,场内过渡区的1分
  中转性物流节点
  2
  设置中转性市场货物配送中心、货运代办点等
  物流配送服务机构
  2
  市场内外建有或者对接应用较完整的物流配送系统,引入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
  规范市场物流业务活动
  2
  有明确的站场装卸操作规程(1分);合理设置站场车辆行驶路线(1分)
  物流信息系统
  2
  构建或对接应用物流信息系统,推广条形码和GPS(全球定位系统)、RFID(射频标签系统)等物流技术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7分)
  网络接入情况
  3
  配备标准机房、服务器、显示器等硬件设施(1分);
  将宽带或光纤直接引入市场管理部门和每一经营户(1分);
  建立业务应用门户网站,设立独立的互联网顶级域名(1分)
  行业信息发布中心
  2
  建立经营企业与产品信息的动态数据库,并不断及时更新(1分);
  安装大型电子广告显示屏,提供信息发布、公示、查询服务(1分)
  公共服务网站
  2
  开展网上发布商品信息、网上营销活动等非支付型电子商务
  增值服务功能
  (12分)
  金融服务功能
  2
  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者提供金融支持和交易安全保障
  检验检测功能
  2
  自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商品进行质量检测,配备开展相关业务必须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试验辅助设施设备
  研发设计功能
  2
  自建、委托或合作建设研发设计机构、创意中心或品牌孵化中心
  营销推广功能
  2
  自建或引进的具备整合营销功能的专业机构
  国际贸易功能
  2
  报关报检、进出口退税结汇、国际信用保险、国际物流等服务
  其他服务功能
  2
  包括会展、金融、咨询、法律、人才培训等
  管理系统
  (25分)
  管理制度
  (14分)
  企业管理制度
  3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1分)、财务管理制度(1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分)
  管理信息系统
  2
  建设有ERP或其他管理信息系统
  交易服务管理
  6
  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1分);
  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1分);
  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1分);
  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实行集中、规范管理(1分);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1分);
  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1分)
  市场品牌培育机制
  2
  根据市场实际,制定和实施品牌战略,开展市场宣传和品牌推广活动
  应急管理制度
  1
  制定紧急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等
  商户管理
  (6分)
  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
  1
  有经销商管理责任部门和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
  合同式管理
  2
  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1分);
  签订消防、安全、诚信经营、环卫和环境保护等责任协议(1分)
  商户清退制度
  2
  建立市场内经营商户的不良记录登记档案(1分);
  建立商户违规处理和清退制度(1分)
  台账制度
  1
  督促经营商户建立进出货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商品质量管理
  (5分)
  商品准入制度
  1
  设立商品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
  商品质量保证制度
  2
  所售商品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的情况(1分);
  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1分)
  商品清退制度
  2
  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并保留抽检记录(1分)
  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1分)
  成长性指标(5分)
  经营业绩和社会效益
  3
  近三年的交易额年增长速度50%以上,社会效益显著(3分)
  近三年的交易额年增长速度30%以上,具有良好社会效益(2分)
  近三年的交易额年增长速度15%以上,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1分)
  市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非常好地得到贯彻执行(2分)
  得以贯彻执行(1分)
  加分项
  列入省、市等政府或部门规划情况
  3
  总计
  100(3)
  说明:
  1、当年发生火灾、重大商品质量事故、重大价格欺诈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伤亡事故的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一票否决。
  2、记分方法,总得分=Σ(每项三级指标得分)。
  3、总得分超过75分(含)以上可列入转型升级成功的展贸型市场推荐名单。
  4、总得分超过85分(含)以上可列入国际采购中心的推荐名单。
  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建设一批交易方式先进、服务体系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竞争优势显著、辐射力较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挥其在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的作用,加快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特制定本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为买卖双方提供批量交易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农副产品展贸中心等属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临时性、阶段性地为买卖双方提供农副产品展览、交易洽谈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会展中心、展览场馆等不属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其它类型的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是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编制、评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编制、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计和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的标准,也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成验收、年审的依据。
  第五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新建和转型升级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新建和转型升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有良好的区位条件,与周边市政道路设施和货运配套设施相协调,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
  第六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据本评价办法,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本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负责示范市场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转型升级评价标准
  (一)展示交易系统建设要求
  第七条 大力发展贸型专业市场,鼓励传统批发市场经过转型升级,向现代展贸型专业市场发展。
  (1)建立展示交易区。展示交易区要求整体布局清晰、合理,按商品的分类,采取划行归市的办法,分成各类专业性的交易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立进口商品交易区。
  (2)商品分区管理。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分区经营;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分区经营;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分区经营;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分区经营。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3)保鲜贮存区设施设备要求。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厅);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粮油安全保管的专用仓储设施;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冻品保鲜需要的冷冻贮藏设施;从事果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施;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有活畜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符合防疫标准间距的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有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独立摊位的冷冻产品陈列要配备冰柜;相关交易业务的批发市场以专用仓储聚聚区(冷链基地)为中心建办,自建仓储设施不足的,应租用邻近地区相应的专用仓储设施。
  (4)建立电子结算功能。鼓励市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基本实现非现金交易。
  (5)建立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开办者应建立B2B或B2C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网上收集客户信息、洽谈签约、下单、结算等业务,为买卖双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6)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与场内的商户、金融机构、重要客户等实行信息链接,实现行业信息共享。制订统一的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和指数编制的技术规范,科学预测价格走势,提出分析结论和建议,必要时提供市场价格预警信息。
  第八条 大力发展展贸型专业市场,引进和培育现代交易主体,加强对外沟通。
  (1)建立现代经营方式体系。供应商能采用总经销、总代理、佣金代理等现代经营方式。有条件的批发市场的供应商以公司形式注册。
  (2)鼓励引进名优商品进驻。市场开办者应制定名优商品引入机制,引导包括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供应商以各种方式入驻市场。
  (3)建立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市场内的供应商应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认证。
  (4)建立对外合作、交流机制。市场开办者应与采购机构、跨国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战略合作,定期主办或者参与展会、采购论坛、研讨会等。
  (二)服务系统建设要求
  第九条 根据市场物流现状和趋势,创新批发物流服务模式,将交易、展示功能与存储、运输功能分离,剥离批发市场物流业务,切实减轻批发货运对城区环境、交通的影响;调整优化场内物流设施,构建物流信息系统,实现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的对接,提高市场物流的运作效率。
  (1)设置公共物流服务区。市场内外建有公共物流服务区,包括公共仓储区、卸载配载区、分拣包装区、停车区等,把与批发业务有关的大宗仓储、运输、包装、配送等功能外移至配套公共物流平台。
  (2)设置中转性物流节点。根据市场需求,鼓励设置中转性市场货物配送中心、货运代办点等,配置足够的停车位、货物装卸区。
  (3)设有物流配送服务机构。市场自设物流配送服务机构或引入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进场,为进场商户提供完善的物流配送服务。
  (4)建设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市场内应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有冷链配送物流体系。
  (5)规范站场物流业务活动。明确站场装卸操作规程,满足市场小批量(样板)商品物流需求;合理设计站场车辆行驶路线,做好交通组织。
  (6)构建物流信息系统。利用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设置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市场商户相链接的物流信息系统,推广批发市场物流中条形码和GPS(全球定位系统)、RFID(射频标签系统)等技术的应用,实现物流信息与商流信息的有效共享与必要链接。
  第十条 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服务市场交易为发展导向,整合市场内外网络资源,建立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与市场内商户实现信息链接,促进市场交易的电子化、便捷化。
  (1)实现市场网络接入。市场配备标准机房、服务器、显示器等硬件设施;将宽带或光纤直接引入市场管理部门和每一经营户;建立业务应用门户网站,设立独立的互联网顶级域名。
  (2)建立网络化营运管理系统。企业内部使用计算机网络和有关商务软件进行办公和管理;企业与外部通过ADSL、光纤或主机托管等途径,实现网上联络。
  (3)建立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平台。建立本市场经营企业与产品信息的动态数据库,并不断及时更新;建立安全管理平台,安装防病毒系统、防火墙、安全认证等软件。
  (4)建立行业信息发布中心。市场内安装大型电子广告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利用数据库资源,提供信息发布、公示、查询等服务。其中,设置户外大型电子广告应符合市户外广告规划,并按照程序取得广告经营权。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增值服务。可推进建立结算中心,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优势搭建电子结算平台;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在线洽谈、网上交易、电子认证、物流配送、诚信保障等服务。
  第十二条 延伸增值服务功能。根据市场实际和业务发展特点,因场制宜,探索增值服务,提供包括金融、检验检测、研发设计、营销推广、国际贸易等服务功能。
  (1)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自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商品进行质量检测,配备开展相关业务必须的获得资格认证的检测机构及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试验辅助设施设备。
  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合格检测人员及配置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合格检测人员及配置检测甲醛、水质的检测设备;从事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合格检测人员及配置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市场应配备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其他检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提供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者提供金融支持和交易安全保障。
  (3)提供营销推广服务。自建或引进的具备整合营销功能的专业机构。
  (4)提供国际贸易服务。报关报检、进出口退税结汇、国际信用保险、国际物流等服务。
  (5)其他。包括会展、金融、咨询、法律、人才培训等。
  (三)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有ERP或其他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市场应有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并具备劳动和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查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应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设置市场交易服务管理机构,制定场内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负责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1)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电话等,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2)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市场的计量器具,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使用法定的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计量单位;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3)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
  (4)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5)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6)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
  (7)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8)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紧急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合同式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商户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并按规定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督促经营业户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市场开办者还应与经营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诚信经营、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营商户违规经营的退场条款。
  第十九条 建立商户清退制度。建立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市场信用登记档案,并视情况予以警告、公布,情节严重时要求其退出本市场。
  第二十条 建立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市场开办者督促经营商户建立进出货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台帐应登记销售商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商品准入制度。设立专门的商品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商品质量保证制度。所售商品应符合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商品清退制度。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并保留抽检记录。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四)成长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场具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效益,近3年的交易额年增长速度不低于15%;市场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场积极引导场内商户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在线洽谈签约、下单、结算等,推动交易方式升级,在现代展贸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评价和示范认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示范专业市场的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对照《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评价体系》进行初审、评分后,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经贸委提出推荐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委收到区、县级市的推荐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择优甄选。对评审选出的示范专业市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经贸委向通过认定的示范专业市场颁发认定文件,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示范市场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示范专业市场认定为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推荐享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金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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