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经贸函[2013]118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21
实施时间: 2013-10-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1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充分发挥国家试点项目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作用,推进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产业物流及城市配送物流的特点,拟遴选一批试点资金扶持项目参加国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与标准
  (一)申报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我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标准。
  1、申报主体资质条件。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物流相关企业。具有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资质的企业优先考虑。
  2、申报项目条件。
  符合用地规划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申报项目建设进度。
  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具备或已经开工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累计投资额达30%以上,原则上2014年6月底前完工。
  4、项目资金标准。
  每个项目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采取补助或以奖代补形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二、申报范围及重点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功能拓展、升级改造项目。包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功能拓展项目、企业信息平台升级项目;条码、RFID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应用项目;实现物流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企业的信息对接与共享,提高物流企业运作效率全流程信息化项目,包括建立WMS、TMS、客户货物跟踪等系统。
  (二)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三级配送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商贸物流仓储设施的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传统仓库向现代立体仓库升级改造);商贸物流园区、城市配送中心和流通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或改造升级项目;仓储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公共仓储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连锁企业统一配送体系建设项目。
  (三)现代先进技术应用项目。包括商贸流通企业供应链集成服务项目、冷链物流配送(含冷库自动化、机械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节能型冷库建设和冷藏运输车辆配备)项目。
  (四)标准化设备应用项目。包括标准化仓库设备设施改造和应用项目,规范厢式标准配送车辆项目,标准托盘和集装单元等仓储物流配送标准化设施应用以及建立托盘共用循环系统项目,推广标准编码、带板运输、仓储笼运输等建立货物生产、包装、装卸、集配、运输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项目。
  (五)配送模式创新项目。包括在服务居民生活领域共同配送、连锁商业配送、电子商务配送,突出快消品、生鲜食品(农产品)、药品、家用电器等机械化、自动化装备的配送中心。
  三、申报材料目录
  (一)项目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二)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三)《项目申请表》(须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的201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完税证明(含国、地税);
  (七)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项目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等;
  (九)须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具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意见;
  (十)申报资金项目承诺书(见附件);
  (十一)升级改造项目请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可反映项目建成后效果或目前进度情况的相片等材料;
  (十二)相关其他证明材料、证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等。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所属的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于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前以请示文形式连同项目汇总排序意见(《申报2013年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以及一式4份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市经贸委(产业物流处)。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大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部门、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统计与监测。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配送统计基础工作,做好设施设备、运营状况等调查,每季度末报送《项目进度情况表》(另行印发),有关统计内容可参照《城市配送统计指标体系》(见附件6);要加强监测,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果,每半年末报送情况报告(分别于2013年12月底及2014年6月底报送),为服务决策、管理考评和绩效评估提供支撑和依据。
  附件:1.项目申请表
  2.申报2013年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申报2013年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承诺书
  4.项目申请材料(封面)
  5.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6.城市配送统计指标体系
  7.《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9号)
  8.《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1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郭楚涛,电话:83123880;市财政局联系人:黄萃,电话:38923307)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