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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单套私产住房多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13]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2013-12-20
失效时间: 2014-12-1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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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防范利用单套住房反复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套私产住房在同一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包括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该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上述交易的购房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提取额度、要件及程序等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关于“年度”的规定是指自然年度,关于“交易”的规定是指买卖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9日废止。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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