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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运函[2013]7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9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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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业企业:
  根据闽政发明电〔2013〕1号文有关规定,厦门市财政局、地税局、经发局等6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3]26号),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奖励金的企业包括:已缴纳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且符合暂缓征收条件的工业企业,但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二、申报时限
  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若企业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于2013年5月20日前申请;若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8月底前申请。申请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请于2013年10月底前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电子缴税回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其中一种)。
  (三)用地或房产相关证明(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市政府用地批文)的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1式4份。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相关复印件时,应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给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在比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纳税人。
  四、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税单的入库属性到相应部门申报,税单入库属性包括市级,思明、湖里、海沧、集美、翔安、同安等6个行政区和火炬、象屿等2个开发区。入库属性为市级的请向市经济发展局运行处申报,入库属性为6个行政区的向所在行政区经贸局申报,入库属性为火炬、象屿两个开发区的分别向火炬、象屿管委会经发处申报。
  向市经发局申报的企业请在书面材料报送前发送电子材料至xmjfjyxc@,市经发局运行处地址:市政府东楼824室,联系人:郑爱华、李斯塔;联系电话:968119、5397527;传真:5052397。向各区、开发区经贸部门申请企业直接联系相关部门(联系电话见附件2)。
  附件:1.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
  2. 各区和火炬、象屿的受理部门电话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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