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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市级节能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能[2013]25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3-6-19
实施时间: 2013-6-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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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3〕23号),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度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给予厦门华厦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73项厦门市2013年市级节能资金补助(或奖励)和工作经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单位接文后,于6月24日前持本通知及正规收款收据到市经发局能源处(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大楼801)办理相关手续。收款收据付款方一栏写"市经发局",内容栏上按奖励(补助)类别分别手写填上"收到厦门市2013年节能项目财政奖励款XX万元"、"收到2013年厦门市绿色饭店节能示范单位奖励款XX万元"、"收到2013年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奖励款XX万元"、"收到厦门市能源审计经费补助款XX万元"、"收到厦门市2013年节能财政奖励项目节能量审核经费XX万元"、"收到厦门市2013年节能宣传周活动经费XX万元"及"收到厦门市2013年测量管理体系经费补助款XX万元"(金额按附件中"奖励、补助金额"填写)。收款收据背面注明单位名称全称、开户行名称、资金账号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示范单位应加强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在示范项目现场设置节能管理工作流程、节能工程图文介绍、采用的节能技术示意图、项目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示意图等设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参观调研、媒体采访宣传、公众教育展示等提供便利,达到学习借鉴、扩大节能示范宣传的效果;各开展了能源审计的单位应组织好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的落实实施,进一步做好企业节能工作。
  三、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于节能相关项目或工作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联系人:市经发局 刘章有 5397523
  附件:1. 厦门市2013年节能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一览表
  2. 收款收据(样本)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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