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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企[2013]39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9-26
失效时间: 2014-12-27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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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3年9月26日
  (联系人:邱忠强 联系电话:0592-5397531)
  附件:
  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5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按照依法监管、属地管理,遵循"企业自律、行业约束、社会监督、行政监管",坚持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经营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应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业申请材料还应提交自律承诺书、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风控主管等)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审计报告应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应承诺开业满一年后注册资本增资到3亿元以上,应至少有两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银行从业经历。
  区经贸主管部门(管委会)(以下简称 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材料和开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对提交证件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 市经发局)负责组织审核专家组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组织市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市人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
  各区(管委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按照省经贸委规定执行。
  开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所在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经发局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终止营业等重大事项,由所在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经发局组织市人行、银监局、市工商局等市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
  小额贷款公司凭相关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对接并接受指导,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配合有关调研和监测。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经营范围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合规经营;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代办机构、委托他人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各项业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业务统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安全管理与档案管理制度以及风险事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审贷分离,交叉复核,严格执行权限审批制,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办贷款业务要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要求,选择合法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并依法办理登记及他项权手续。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对单户贷款余额和同一客户贷款余额等须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要求,审慎经营。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其开立基本账户及其他一般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向市经发局、区主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要配合监管部门监控和监测资金流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异常资金流向、违规操作及时向市经发局及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应将融资协议报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风险事件、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及重大事项同时向市经发局、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核算,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准确及时报送各类业务信息。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各项准备金。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统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按时向市人行和银监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按时向市人行报送利率监测报表,并按照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信息。每年3月30日前向区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报告。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各类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
  (二)是否从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包括股东在内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是否未经批准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
  (四)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和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或以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高息放贷;
  (五)是否采取违法手段进行收贷;
  (六)是否以现金放贷、现金收取贷款利息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以及账外经营;
  (七)是否有股东以借贷资金或集合他人资金认缴出资额、股份,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
  (八)是否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
  (九)是否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超过规定比例和要求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十)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
  (十一)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和从事股权性等高风险的投资、非法票据买卖;
  (十二)是否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十三)是否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未按规定要求按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十四)是否按规定要求充分计提贷款损失等各项准备金;
  (十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风险事件和重大事项;
  (十六)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
  (十七)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事项申请或备案;
  (十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经发局、区主管部门可单独或牵头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委托审计检查相结合等监管方式,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在采集、分析、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向、资产质量、内控制度、合规经营等情况,采取相应风险预警、高管人员约谈、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浏览、复制贷款业务流程,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委托审计检查是市经发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市经发局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计检查,并将审计情况和结论作为实施监管等措施行为。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牵头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区主管部门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事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市经发局、区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各类专项资料包括股东会议、董事会等会议纪要;报告经营情况,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以及有关制度、机制建设与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第二十三条 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收集、核对整理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监管对象进行沟通和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经发局。
  第二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0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报告上报市经发局,市经发局审核确认后将评价结果记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举报信箱,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经发局及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报道、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二十七条 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省经贸委指定要求检查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和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管现场检查工作组进行现场监管检查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查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市经发局在监管检查工作中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中介机构及专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工作组应书面出具《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书》,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九条 市经发局负责组织区主管部门、市担保典当行业协会按月编写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工作简报,并形成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非法吸储、非法集资,担保诈骗、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群体性事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法违规等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重大风险情形的,区主管部门、市经发局应及时进行评估风险,视情启动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突发风险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处置措施,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债权人(合作银行)、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市经发局、区主管部门有权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约谈,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经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经发局撤销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经核准变更;
  (四)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五)违反利率政策的;
  (六)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经认定需整改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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