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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商务[2013]3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11
实施时间: 2013-10-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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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 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颁布实施的《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1日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推动我市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 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颁布实施的《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每年组织评审一次,由个人或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分为创新和创业两类,须在《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地5类企业之一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5年以上从业经验,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
  2、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年薪4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技能,掌握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知识,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性业务。
  2、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服务外包领军型和骨干型人才,其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分三年等额申领。
  第七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培训费是指我市服务外包培训(实训)机构或海外培训机构实际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含交通、食宿费用等,从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获评年度起执行,实行当年发生,当年申报。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参加国(境)外服务外包技术培训项目,需提前1个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资金支持。
  第九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国(境)外服务外包技术培训补助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申请表;
  2、市商务局出具的国(境)外服务外包技术培训备案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参加培训报名表、培训课程表、结业证(证书)以及培训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护照信息、出入境记录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服务外包培训(实训)机构。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培训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申请表;
  2、培训合同、培训报名表、课程表、结业证、培训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3、个人纳税证明原件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第八条所称的新设立培训机构,是指《暂行办法》出台后,在厦门新设立或新引进并经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培训机构房租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申请表;
  2、参与培训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课程表、培训合同、培训结业证、培训缴费凭证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房租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 《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培训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申请表;
  2、参与培训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课程表、培训合同、培训证书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3、个人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
  第十六条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展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员中、短期培训班,需提前1个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第十条,申请培训费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申请表;
  2、市商务局备案证书复印件;
  3、培训人员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培训合同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海外留学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交证明或个税纳税证明原件;
  4、申请人曾在《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地5类企业供职的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及职务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若无法提供相关文件,须提供上述企业开具的申报人从业经历证明。
  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报企业有关申请人的职务任命、聘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和申报企业共同出具并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原件若为外文版,需到正规翻译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专用章。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类复印件材料还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海外留学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交证明或个税纳税证明原件;
  4、申请人从业经历证明;申报企业有关申请人的职务任命、聘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和申报企业共同出具并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原件若为外文版,需到正规翻译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专用章。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类复印件材料还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领军型人才“评审标准”,“创新类”重点评价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创业类”重点评价创业能力、项目前景。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专家评审”实行评分制,其中领军型人才还需参加专家面试评审。
  第二十一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综合评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及服务外包企业人才亟需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评的服务外包领军型、骨干型人才以及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和培训机构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的兑现流程,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服务外包领军型、骨干型人才离职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相关情况。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立即中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个人和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可选择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有关服务外包扶持政策进行申报,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受资助对象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上年度引才成效、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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