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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商务[2013]33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23
实施时间: 2013-10-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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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的规定,特制定《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
  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用好用足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每年切块下达我市的,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和我市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支持重点,负责建立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商务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境外投资,是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它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资本金投入、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资本金投入。
  对本市优势制造业或有特殊政治和经济意义的投资合作项目给予国有成分资本金注入的支持,以资本金注入单个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0%为限(以投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直接补助。
  1.投资额补助。
  支持我市企业对台湾地区的投资、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业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开展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等业务。以上项目分别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以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给予补助。
  支持标准由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资金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2.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3.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以及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20%的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予以不高于70%的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 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包括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等)以及在平台中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对劳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营运费用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助;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的人数,给予每人次不高于600元人民币的补助。
  6.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高于实际缴纳保费50%的补助。
  7.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8.监督管理与促进服务费用。
  厦门市商务局委托商、协会和中介机构开展的工作(包括资金项目评审、境外投资合作政策宣讲、培训活动和监督管理等),由厦门市商务局提出年度计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我市专项资金总额3%的补助。
  (三)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业务和对外工程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和外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利息的70%,外币贴息额按贷款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年检、在外人员资料;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每年上半年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工作规划及项目库等情况,制定印发合作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支持重点、范围及条件、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申报工作要求。
  (二)企业将“申报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初审后,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考虑项目规范性和重要性,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三)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收到扶持资金后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反馈。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我市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合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合作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申请和审核材料要按照国家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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