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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13]18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6-7
实施时间: 2013-6-7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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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湖里老城区范围内市直管公有住房中的危险房屋,直接按面积比例与新市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的调换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
  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报告。除市公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的房屋安全鉴定外,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使用人)要求安全鉴定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直管公房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是指由政府提供调换安置所需房源,并公布安置标准,组织直管公有
  住房中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在退出原租赁房屋的同时按规则选取新的安置房源入住,原公房租赁关系在新的安置房源中延续,而危险房屋则交回由政府拆除、改造或临时封闭管理。
  第五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常备房源,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承租人)直接按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规定比例,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租人)调换安全的房屋居住,租赁关系不变。
  第六条 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房源实行公示制度。每批次房源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结构、申请起始与截止日期等要及时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依本办法申请直管公有危险房屋调换安置的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明区、湖里区老城区范围内的老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二)房屋经鉴定属危房。
  (三)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实际居住。除本房外,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五)居住在同一公有住房内的直系亲属须一并申请。
  第八条 为简化安置标准,提高安置房源利用效率,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采取按一定建筑面积比例直接对调、配租安置房的方式。
  调换安置采用的建筑面积比例根据以往公房拆迁及解危安置
  数据、公房房源情况、所调换房屋新旧区域差异情况,并适当考虑小面积承租户的住房困难程度综合确定。
  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按原租赁合同注明的使用面积的1.3倍折算。
  第九条 一套(处)原公有住房调换一套新安置房。以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一般按不大于2倍面积的标准在相应批次的可选房源中选择调换。其中,
  原公有住房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按不大于1.5倍面积的标准在相应批次的可选房源中选择调换;原公有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不大于3.0倍面积的标准在相应批次的可选房源中选择调换。
  以上面积标准之内的房源均为相应危险房屋调换安置的可选房源,申请人可以在可选房源范围内按照选房规则自主选房。
  第十条 调换安置程序
  (一)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凭《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调换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填报申请表。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到退管房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确认实际居住情况。
  (三)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签章的《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市公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
  (四)资格审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是否符合调换条件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五)资格公示及确认。经审查符合调换条件的,市公房管理中心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申请资格。
  (六)腾退协议。申请资格确认的,申请户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直管公有住房腾退协议》,约定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后两个月内腾退旧公有住房。
  (七)公开选房。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房源和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公开选房方式。在申请资格确认并签定腾退协议后,市公房管理中心组织申请人抽取选房顺序号,按选房顺序号码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选房方案和选房结果应公开,接受申请人、社会和媒体等的监督。
  (八)办理入住。申请户选取住房后,应及时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安置房租赁合同,凭租赁合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户携带专用安置房租赁合同、户籍迁移手续和身份证原件到市公房管理中心开具《安置房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九)腾退旧房。申请人在领取安置房钥匙二个月内须办理
  旧公有住房的退房手续,将《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件和钥匙交市公房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出现本批次可调换安置房源的数量小于符合条件申请量情况的,尚未选房的申请人在市公房管理中心筹措补充房源后,再按原选房顺序号码的先后继续选房。
  第十二条 调换后新安置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有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安置过程中有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或收回已分配的专用安置房。不按约定期限办理退回旧房手续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收回安置房。
  第十四条 直管公有危险房屋调换安置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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