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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前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13]25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7-29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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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前期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前期工作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厦门市域内以挂牌(预申请)方式出让的市、区两级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适用本规范。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市、区两级工业用地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产业类型的确定
  拟出让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的有关要求,具体产业类型由市(区)级发改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产业发展要求予以确定,并同时确定是否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
  三、环保要求
  对于拟出让的工业项目,至少应取得市(区)级环保部门出具的以下环评材料之一方可开展出让工作:
  (一)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环评;
  (二)项目本身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环保部门依据项目情况另行出具的同意本项目公开出让的书面意见。
  四、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明确
  拟出让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照不低于《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版)》(待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后按照我市标准执行)标准执行。各分局要提前核实项目选址范围内用地审批情况,避免存在红线交叉重叠。
  五、权属、场地及配套标准
  对于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其权属、场地及周边市政配套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试行)》(厦府办[2007[131号)执行,在发布出让公告前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六、出让方案内审
  具备上述二、三、四、五条要求的工业项目可由各招商单位提出出让方案建议,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分局或市土总形成汇报材料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工业用地内审会审议。出让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要求
  (二)竞买资格要求
  招商部门可提出竞买资格要求建议,可对竞买申请人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要求,但不得“量体裁衣”设定过于严苛的竞买资格要求。
  (三)土地出让价款
  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按基准地价修正值确定。若确属于重大招商项目并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要求,地价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开工、竣工及投产时间
  工业项目的开工时间原则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竣工时间原则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年,投产时间原则不得超过竣工之日起半年。
  (五)开发建设及投入产出要求
  各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与竞得人签订协议书,明确以下事项:
  1.向竞得人收取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5~20%的履约保证金,由各区政府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监管。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或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监管方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对竞得人投产后的税收进行约定。原则上海沧区、集美区不得低于30万元/亩.年,同安区、翔安区不得低于20万元/亩.年。
  七、出让方案的上报
  工业项目出让方案通过市国土房产局工业用地内审会审议后即可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分局形成出让方案请示上报区政府。
  八、组织公开出让活动
  市国土房产局各分局在完成出让方案请示并取得政府批复后交由市土总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公开出让活动。
  九、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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