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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13]36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0-25
实施时间: 2013-11-1
失效时间: 2015-8-15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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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189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表格,现予印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申请表
  3.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注销申请表
  4.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告知书
  5.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证明
  6.抵押人书面声明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房屋抵押管理,维护农村房屋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农村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农村房屋抵押,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试行农村房屋抵押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各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屋抵押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房屋属于《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范围内的农村房屋;
  (二)取得《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已根据本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授权,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四)抵押农村住房的抵押人,应确认了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有关规定,清楚抵押贷款逾期违约的可能后果,并书面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且不再申请宅基地;
  (五)抵押权人应为《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承办金融机构。
  第六条 抵押房屋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抵押备案:
  (一)未取得《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性质的;
  (四)已依法预告或公告列入征收(或征用)范围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属于超占超建的部分;
  (七)其他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
  第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备案机构申请办理抵押备案:
  (一)抵押备案申请表;
  (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借(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
  (六)房屋所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抵押住房的抵押人须提交确认了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有关规定,清楚抵押贷款逾期违约的可能后果,并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且不再申请宅基地等相关情况的书面声明。
  (八)备案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备案机构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对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办理房屋抵押权备案,备案机构应当在《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上作抵押备案注记后,向抵押权人颁发《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备案告知书》。
  第十条 抵押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备案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抵押权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以涉及集体性质土地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受让对象须为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市府办【2007】270号)所规定的权属登记转移条件的成员。
  抵押房屋如存在超占超建情况的,抵押当事人须先对超占超建部分报请国土房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后,方可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5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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