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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专项就业岗位补贴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3]4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0-3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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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农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专项就业岗位补贴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范围。第一批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试点合作社)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2013年度市级示范合作社。
  二、锁定从业基数。试点合作社依据2012年12月份报酬发放凭证确定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男性为16至60周岁,女性为16至55周岁),作为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的从业人员基数。在人员核定上,从业人员报酬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人员数量应符合面上“土劳比”、“劳动力产出比”等相关规定。
  三、补贴操作流程。
  (一)采集数据信息。11月5日前,区县农委负责审核试点合作社2012年12月份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并报市农委(附件1)。市农委及时将全市试点合作社及其2012年12月份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名单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申请就业补贴。试点合作社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沪人社就发〔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次月,向注册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时,须提供由乡镇、区县农委盖章确认的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收入情况表(附件2)及银行薪酬代发清单复印件,区县农委委托农联会等机构做好复核工作。此后,试点合作社应在每月25日前,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供上月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收入情况表及银行薪酬代发清单复印件,作为计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三)核定补贴人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根据“沪人社就发〔2013〕51号”文件规定,核定试点合作社享受专项就业岗位补贴人数。其中,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核定口径为,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当月月底之前未退工,月收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发放就业补贴。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根据区县核定的补贴人数按月将专项就业岗位补贴中市级承担部分划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连同区县配套资金一并划入合作社银行账户。区县配套资金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并纳入区县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五)停止享受就业补贴。以下三种情况,试点合作社停止享受就业补贴:一是未按要求提供本市户籍在岗劳动力收入情况表及银行代发报酬清单复印件,该月岗位补贴视作自动放弃。二是不符合“沪人社就发〔2013〕5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条件。三是弄虚作假,被取消补贴资格。
  四、加强补贴监管。每季度首月,市就业促进中心将上季度享受专项就业补贴的试点合作社及从业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附件3)提供给市农委,由其在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试点合作社享受专项就业补贴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补贴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缴冒领资金,并在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进行公开;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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