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价房[2013]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2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福州市各保障性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各相关部门:
  现将《福州市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3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价电〔2013〕13号)、《转发省纪委等四部门<关于2013年保障性住房纠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房〔2013〕18号)文件要求,为强化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价费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决定在全市开展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小组
  组长由市物价局局长李占卫担任,成员由综合处、服务价格管理处、行政事业收费处、成本监审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五个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应尽快成立保障性住房价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小组。
  二、主要任务
  强化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价费优惠政策。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各种违价行为,努力减轻被保障群体负担。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市级价格部门职责分工
  综合处负责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服务价格管理处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清理规范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促进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根据省纠风专项治理规定,认真做好市区保障性住房定价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负责清理规范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保障性住房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及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各种违价行为。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成本监审分局负责指导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成本监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规范成本监审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严禁将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计入成本。根据省纠风专项治理规定,认真做好市区保障性住房成本监审的自查自纠工作。
  各相关处室(分局)应依据上述职责分工,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做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2.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市纠风专项治理相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具体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5月15日前完成)。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制定本辖区2013年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应于5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报送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6月底前完成)。
  自查自纠范围:2011年以来的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价情况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涉及的各类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定价及成本监审自查自纠工作,同时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开发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保障性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及涉及收费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纠风专项治理相关规定和保障性住房价费政策进行自查自纠。
  市物价局各相关处室(分局)应根据上述部门职责分工,于6月底前完成福州市区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及涉及收费的相关部门应于6月底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三)监督检查(7-10月)。
  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按照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或超过政府规定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在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中违规收取费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中违规收费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纠风专项治理相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结整改(11月15日前完成)。
  专项检查结束后,市各相关处室(分局)、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分析原因,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其中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种违规定价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逐一整改到位。对职责范围外的各种违规定价、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县(市)区价格部门应将此类情况汇总上报市物价局。
  11月5日前,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将辖区内专项治理情况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物价局,书面总结应反映本辖区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工作成效。
  11月15日前,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综合上述材料,对福州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上报省物价局,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相关要求
  保障性住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保障性价格和收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4/9/2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 浙财建[2011]18 2011/7/2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保障性住房营业 琼地税发[2015] 2015/1/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 内政发[2014]77 2014/6/3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监察厅江 苏建房管[2010] 2010/1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 陕政函[2012]88 2012/5/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2010]14 2010/10/2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 武政规[2013]9号 2013/5/26
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 建金[2010]101号 2010/6/28